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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嘉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29號、102年度執字第3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葉嘉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關於併合論罪,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論罪。又繼續犯係以單一之犯意,繼續進行同一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罪。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15號、97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7年8月13日以97年度簡字第674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於97年9月8日確定,此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得與上述案件併合論罪者,自應在前揭判決確定前所犯者,方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雖其起始持有時間為「96年9月11日前數月內之某日」,然受刑人持有該子彈之行為,係繼續至「101年5月9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查獲止,是本件受刑人前開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為「101年5月9日」,顯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案件確定日期之後,此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902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查。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自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