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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峻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峻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峻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 款亦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以102 年度嘉簡字第488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102 年4 月22日確定;而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34至40所示之偽造文書案件,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2 月20日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雖經上訴,惟經最高法院於103 年5 月8 日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又因附表編號41至100 所示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70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固經上訴,業為本院於103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審簡上字第1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至33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度嘉簡字第488 號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聲請人向附表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本院103 年度審簡上字第10號)之本院聲請更定其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罪,固經前揭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所犯附表編號34至40所示之罪,則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犯附表編號41至100 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惟參照前揭決議及裁判意旨,受刑人既有如附表編號1 至100 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此100 罪之應執行刑,又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00 所示5 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3所定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34至40所定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41至100 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0 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5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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