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9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建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4年度審易字第265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廖建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鑑驗餘重壹點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廖建翔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建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而其所持有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及施用前所持有之毒品,既均在供己施用,即為施用行為吸收,不另論處。另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執行刑罰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一再施用,足見其陷溺已深,惟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驗餘重1.34公克)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2702號
被 告 廖建翔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翔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9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該署
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07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起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
部分於90年5月14日停止處分,刑事部分經同法院以89年度
易字第3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1年1月11日執
行完畢;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④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3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③、④之罪刑經同法院以93年度聲字
第1745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5年5月
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6年1月3日保護管束
期滿,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⑤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2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9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47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5月、9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⑦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⑨因
搶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98年度簡字第4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⑪因
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⑤至⑪之罪
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8月確定;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98年度簡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接
續上開⑤至⑪之罪刑執行,於101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
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年1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所餘刑
期內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於猶不
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4年7月10日下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5樓之住處,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7月11日凌晨1時10分許,在台北市
○○區○○路000號前,因騎乘懸掛其竊得000-000號車牌之
重型機車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前開機車車牌及甲基安非他命
1包(淨重1.39公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廖建翔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於前開時、地施│
│ │訊中之供述 │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之事實。 │
│ │ │ │
├──┼──────────┼────────────┤
│二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非他命之事實。 │
│ │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
│ │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
│ │:000000號)、台北市│ │
│ │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 │
│ │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 │ │
│ │份 │ │
├──┼──────────┼────────────┤
│三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扣案毒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
│ │包、搜索扣押筆錄、扣│安非他命,佐證被告施用第│
│ │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局104年7月28日濫用藥│實。 │
│ │物實驗室鑑定書各一份│ │
├──┼──────────┼────────────┤
│四 │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 │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 │
│ │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又│
│ │ │犯本件施用毒品及為累犯罪│
│ │ │嫌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
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葉 惠 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 瓊 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