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玉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玉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玉蘭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1年4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1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6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㈢本院104年度審簡上字第2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㈤本院105年度簡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確定,上開㈠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㈢㈣㈤案件,經本院以105年聲字第2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本件受刑人於104年5月30日因上列案件入監服刑,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12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 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