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9 分鐘讀完全文 13,3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30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廖棣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澄樟
被告
賴皇佑
被告
陳筱竹
被告
張佳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03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智易字第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澄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皇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筱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17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佳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佳亮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3號卷第22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澄樟、賴皇佑、陳筱竹、張佳亮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告4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被告4人各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單一犯意,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格子趣商店中各自所屬格位內,接連販賣仿冒商品予買受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陳澄樟於民國103年間,因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3年刑智上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4人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實有不該,且被告陳澄樟前已有3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而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遭法院判刑,被告賴皇佑前有5次違反商標法案件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遭法院判刑,被告張佳亮前有3次違反商標法案件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遭法院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被告陳澄樟、賴皇佑、張佳亮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應值責難,惟念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陳澄樟於偵查中即與商標權人和解,賠償商標權人損失,有告訴人所提陳報狀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231頁),被告陳筱竹並無刑事前科,品行良好,被告張佳亮於104年4月已不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本次查獲仿冒商品數量甚微等情,兼衡被告4人販賣仿冒商品之市價與銷售價格、扣案仿冒商品數量及價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4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宣告:

(一)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之法律,應依裁判時法。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規定以:「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已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屬刑法第11條但書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第75-134頁、第136-206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是否屬被告4人所有,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卷內資料並無被告4人已因販賣仿冒商品而有不法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452條但書、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仿冒物品名│數量/單位   │貨物陳列│所屬被告│
│號│          │            │格位編號│        │
├─┼─────┼──────┼────┼────┤
│1 │仿冒DISNEY│3個         │1A      │張佳亮  │
│  │商標行動電│            │        │        │
│  │話保護套  │            │        │        │
├─┼─────┼──────┼────┼────┤
│2 │仿冒迪士尼│14個        │20C     │陳筱竹  │
│  │系列商標傳│            │        │        │
│  │輸線保護套│            │        │        │
├─┼─────┼──────┼────┼────┤
│3 │仿冒迪士尼│4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零│            │        │        │
│  │錢包      │            │        │        │
├─┼─────┼──────┼────┼────┤
│4 │仿冒BIG   │2個         │OA      │陳澄樟  │
│  │HERO杯麵商│            │        │        │
│  │標卡套    │            │        │        │
├─┼─────┼──────┼────┼────┤
│5 │仿冒BIG   │18個        │OA      │陳澄樟  │
│  │HERO杯麵商│            │        │        │
│  │標公仔    │            │        │        │
├─┼─────┼──────┼────┼────┤
│6 │仿冒DISNEY│3個         │OA      │陳澄樟  │
│  │商標口罩( │            │        │        │
│  │扣案17件,│            │        │        │
│  │其中查14件│            │        │        │
│  │為真品)   │            │        │        │
├─┼─────┼──────┼────┼────┤
│7 │仿冒DISNEY│21個        │OA      │陳澄樟  │
│  │商標小玩偶│            │        │        │
├─┼─────┼──────┼────┼────┤
│8 │仿冒迪士尼│17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鑰│            │        │        │
│  │匙圈      │            │        │        │
├─┼─────┼──────┼────┼────┤
│9 │仿冒迪士尼│14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鏡│            │        │        │
│  │子        │            │        │        │
├─┼─────┼──────┼────┼────┤
│10│仿冒迪士尼│23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行│            │        │        │
│  │李吊牌    │            │        │        │
├─┼─────┼──────┼────┼────┤
│11│仿冒DISNEY│18個        │55A     │賴皇佑  │
│  │行動電話保│            │        │        │
│  │護套      │            │        │        │
├─┼─────┼──────┼────┼────┤
│12│仿冒迪士尼│4個         │55A     │賴皇佑  │
│  │系列商標收│            │        │        │
│  │納包      │            │        │        │
├─┼─────┼──────┼────┼────┤
│13│仿冒迪士尼│4個         │55A     │賴皇佑  │
│  │系列商標充│            │        │        │
│  │電線      │            │        │        │
├─┼─────┼──────┼────┼────┤
│14│仿冒迪士尼│9個         │55A     │賴皇佑  │
│  │系列商標充│            │        │        │
│  │電線保護套│            │        │        │
├─┼─────┼──────┼────┼────┤
│15│仿冒米奇行│1個         │55A     │賴皇佑  │
│  │動電源    │            │        │        │
├─┼─────┼──────┼────┼────┤
│16│仿冒奇奇蒂│1個         │55A     │賴皇佑  │
│  │蒂隨身碟  │            │        │        │
├─┼─────┼──────┼────┼────┤
│17│仿冒DISNEY│272個       │20C     │陳筱竹  │
│  │耳機繞線器│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03號
    被      告  陳澄樟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
                          00號1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皇佑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筱竹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佳亮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四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澄樟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
    104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在其擔任址
    設臺北市○○區○○○路00號「格子趣商店」店長期間,將
    商店內如附表所示之貨品陳列格位出租分別予賴皇佑、陳筱
    竹、張佳亮(原名張雅婷)等3人,渠等4人均明知如附表所
    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業經均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
    稱迪士尼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
    ,而取得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之權利,現仍在商標權利期間
    ,不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竟仍分別基於非法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格子趣
    商店」中各自所屬之商品陳列格位內,陳列而販賣如附表所
    示之仿冒商品。嗣警方接獲檢舉,於105年5月20日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商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
    表所示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澄樟、賴皇佑,及陳筱竹等3人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張佳亮雖矢口否認有何
    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伊不知係仿冒商品等語,惟查,被
    告張佳亮於103年7、8月間,在上址商店,以「洪玉葉」名
    義租用1A貨物陳列格內販賣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等情,業
    據被告張佳亮供稱不諱,且被告等4人陳列販售之物品為仿
    冒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列印資料、查獲現場照片、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在卷可
    稽,故被告4人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陳澄樟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請審酌被
    告陳澄樟與告訴人迪士尼公司已達成和解,有告訴人刑事陳
    報狀在卷可稽,請量以適當之刑。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請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附表(依據卷附扣押物品清冊次序列)
┌─┬────┬──────┬─┬──┬───────┬────┬───┐
│編│仿冒物品│相關商標註冊│單│數量│陳列時間      │貨物陳列│所屬被│
│號│名      │/審定號     │位│    │              │格位編號│告    │
├─┼────┼──────┼─┼──┼───────┼────┼───┤
│1 │仿冒    │00000000、  │個│3   │103年7、8月間 │1A      │張佳亮│
│  │DISNEY商│00000000、  │  │    │起至104年3、4 │        │(以洪│
│  │標行動電│00000000、  │  │    │月止          │        │玉葉名│
│  │話保護套│00000000、  │  │    │              │        │義租賃│
│  │        │00000000、  │  │    │              │        │貨物陳│
│  │        │00000000、  │  │    │              │        │列格)│
│  │        │00000000    │  │    │              │        │      │
├─┼────┼──────┼─┼──┼───────┼────┼───┤
│2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14  │105年4月底    │20C     │陳筱竹│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傳輸線│            │  │    │              │        │      │
│  │保護套  │            │  │    │              │        │      │
├─┼────┼──────┼─┼──┼───────┼────┼───┤
│3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4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00000000、  │  │    │              │        │      │
│  │標零錢包│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4 │仿冒BIG │00000000    │個│2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HERO杯麵│            │  │    │              │        │      │
│  │商標卡套│            │  │    │              │        │      │
├─┼────┼──────┼─┼──┼───────┼────┼───┤
│5 │仿冒BIG │00000000    │個│18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HERO杯麵│            │  │    │              │        │      │
│  │商標公仔│            │  │    │              │        │      │
├─┼────┼──────┼─┼──┼───────┼────┼───┤
│6 │仿冒    │00000000、  │個│3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DISNEY商│00000000    │  │    │              │        │      │
│  │標口罩( │            │  │    │              │        │      │
│  │扣案17件│            │  │    │              │        │      │
│  │,其中查│            │  │    │              │        │      │
│  │14件為真│            │  │    │              │        │      │
│  │品)     │            │  │    │              │        │      │
├─┼────┼──────┼─┼──┼───────┼────┼───┤
│7 │仿冒    │00000000、  │個│21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DISNEY商│00000000、  │  │    │              │        │      │
│  │標小玩偶│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8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17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00000000、  │  │    │              │        │      │
│  │標鑰匙圈│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9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14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鏡子  │            │  │    │              │        │      │
├─┼────┼──────┼─┼──┼───────┼────┼───┤
│10│仿冒迪士│00000000、  │個│23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00000000、  │  │    │              │        │      │
│  │標行李吊│00000000、  │  │    │              │        │      │
│  │牌      │00000000    │  │    │              │        │      │
├─┼────┼──────┼─┼──┼───────┼────┼───┤
│11│仿冒    │00000000    │個│18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DISNEY行│            │  │    │              │        │      │
│  │動電話保│            │  │    │              │        │      │
│  │護套    │            │  │    │              │        │      │
├─┼────┼──────┼─┼──┼───────┼────┼───┤
│12│仿冒迪士│00000000    │個│4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收納包│            │  │    │              │        │      │
├─┼────┼──────┼─┼──┼───────┼────┼───┤
│13│仿冒迪士│00000000    │個│4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充電線│            │  │    │              │        │      │
├─┼────┼──────┼─┼──┼───────┼────┼───┤
│14│仿冒迪士│00000000    │個│9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充電線│            │  │    │              │        │      │
│  │保護套  │            │  │    │              │        │      │
├─┼────┼──────┼─┼──┼───────┼────┼───┤
│15│仿冒米奇│00000000    │個│1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行動電源│            │  │    │              │        │      │
├─┼────┼──────┼─┼──┼───────┼────┼───┤
│16│仿冒奇奇│00000000    │個│1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蒂蒂隨身│            │  │    │              │        │      │
│  │碟      │            │  │    │              │        │      │
├─┼────┼──────┼─┼──┼───────┼────┼───┤
│17│仿冒    │00000000    │個│272 │105年4月底    │20C     │陳筱竹│
│  │DISNEY耳│            │  │    │              │        │      │
│  │機繞線器│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3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