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簡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澄樟
- 被告
- 賴皇佑
- 被告
- 陳筱竹
- 被告
- 張佳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703號),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06年度智易字第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澄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皇佑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筱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17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佳亮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佳亮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本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3號卷第22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澄樟、賴皇佑、陳筱竹、張佳亮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被告4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參照)。被告4人各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單一犯意,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0號格子趣商店中各自所屬格位內,接連販賣仿冒商品予買受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被告陳澄樟於民國103年間,因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3年刑智上易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4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4人為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實有不該,且被告陳澄樟前已有3次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而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遭法院判刑,被告賴皇佑前有5次違反商標法案件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遭法院判刑,被告張佳亮前有3次違反商標法案件遭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或遭法院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被告陳澄樟、賴皇佑、張佳亮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應值責難,惟念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陳澄樟於偵查中即與商標權人和解,賠償商標權人損失,有告訴人所提陳報狀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231頁),被告陳筱竹並無刑事前科,品行良好,被告張佳亮於104年4月已不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本次查獲仿冒商品數量甚微等情,兼衡被告4人販賣仿冒商品之市價與銷售價格、扣案仿冒商品數量及價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4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宣告:
(一)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之法律,應依裁判時法。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規定以:「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已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屬刑法第11條但書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第75-134頁、第136-206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是否屬被告4人所有,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卷內資料並無被告4人已因販賣仿冒商品而有不法所得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452條但書、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仿冒物品名│數量/單位 │貨物陳列│所屬被告│
│號│ │ │格位編號│ │
├─┼─────┼──────┼────┼────┤
│1 │仿冒DISNEY│3個 │1A │張佳亮 │
│ │商標行動電│ │ │ │
│ │話保護套 │ │ │ │
├─┼─────┼──────┼────┼────┤
│2 │仿冒迪士尼│14個 │20C │陳筱竹 │
│ │系列商標傳│ │ │ │
│ │輸線保護套│ │ │ │
├─┼─────┼──────┼────┼────┤
│3 │仿冒迪士尼│4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零│ │ │ │
│ │錢包 │ │ │ │
├─┼─────┼──────┼────┼────┤
│4 │仿冒BIG │2個 │OA │陳澄樟 │
│ │HERO杯麵商│ │ │ │
│ │標卡套 │ │ │ │
├─┼─────┼──────┼────┼────┤
│5 │仿冒BIG │18個 │OA │陳澄樟 │
│ │HERO杯麵商│ │ │ │
│ │標公仔 │ │ │ │
├─┼─────┼──────┼────┼────┤
│6 │仿冒DISNEY│3個 │OA │陳澄樟 │
│ │商標口罩( │ │ │ │
│ │扣案17件,│ │ │ │
│ │其中查14件│ │ │ │
│ │為真品) │ │ │ │
├─┼─────┼──────┼────┼────┤
│7 │仿冒DISNEY│21個 │OA │陳澄樟 │
│ │商標小玩偶│ │ │ │
├─┼─────┼──────┼────┼────┤
│8 │仿冒迪士尼│17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鑰│ │ │ │
│ │匙圈 │ │ │ │
├─┼─────┼──────┼────┼────┤
│9 │仿冒迪士尼│14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鏡│ │ │ │
│ │子 │ │ │ │
├─┼─────┼──────┼────┼────┤
│10│仿冒迪士尼│23個 │OA │陳澄樟 │
│ │系列商標行│ │ │ │
│ │李吊牌 │ │ │ │
├─┼─────┼──────┼────┼────┤
│11│仿冒DISNEY│18個 │55A │賴皇佑 │
│ │行動電話保│ │ │ │
│ │護套 │ │ │ │
├─┼─────┼──────┼────┼────┤
│12│仿冒迪士尼│4個 │55A │賴皇佑 │
│ │系列商標收│ │ │ │
│ │納包 │ │ │ │
├─┼─────┼──────┼────┼────┤
│13│仿冒迪士尼│4個 │55A │賴皇佑 │
│ │系列商標充│ │ │ │
│ │電線 │ │ │ │
├─┼─────┼──────┼────┼────┤
│14│仿冒迪士尼│9個 │55A │賴皇佑 │
│ │系列商標充│ │ │ │
│ │電線保護套│ │ │ │
├─┼─────┼──────┼────┼────┤
│15│仿冒米奇行│1個 │55A │賴皇佑 │
│ │動電源 │ │ │ │
├─┼─────┼──────┼────┼────┤
│16│仿冒奇奇蒂│1個 │55A │賴皇佑 │
│ │蒂隨身碟 │ │ │ │
├─┼─────┼──────┼────┼────┤
│17│仿冒DISNEY│272個 │20C │陳筱竹 │
│ │耳機繞線器│ │ │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703號
被 告 陳澄樟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
00號15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皇佑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筱竹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佳亮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巷0號四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澄樟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甫於
104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在其擔任址
設臺北市○○區○○○路00號「格子趣商店」店長期間,將
商店內如附表所示之貨品陳列格位出租分別予賴皇佑、陳筱
竹、張佳亮(原名張雅婷)等3人,渠等4人均明知如附表所
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業經均係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
稱迪士尼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
,而取得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之權利,現仍在商標權利期間
,不得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竟仍分別基於非法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址「格子趣
商店」中各自所屬之商品陳列格位內,陳列而販賣如附表所
示之仿冒商品。嗣警方接獲檢舉,於105年5月20日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商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
表所示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澄樟、賴皇佑,及陳筱竹等3人
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張佳亮雖矢口否認有何
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伊不知係仿冒商品等語,惟查,被
告張佳亮於103年7、8月間,在上址商店,以「洪玉葉」名
義租用1A貨物陳列格內販賣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等情,業
據被告張佳亮供稱不諱,且被告等4人陳列販售之物品為仿
冒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列印資料、查獲現場照片、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在卷可
稽,故被告4人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陳澄樟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請審酌被
告陳澄樟與告訴人迪士尼公司已達成和解,有告訴人刑事陳
報狀在卷可稽,請量以適當之刑。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請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鄭 東 峯
附表(依據卷附扣押物品清冊次序列)
┌─┬────┬──────┬─┬──┬───────┬────┬───┐
│編│仿冒物品│相關商標註冊│單│數量│陳列時間 │貨物陳列│所屬被│
│號│名 │/審定號 │位│ │ │格位編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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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 │00000000、 │個│3 │103年7、8月間 │1A │張佳亮│
│ │DISNEY商│00000000、 │ │ │起至104年3、4 │ │(以洪│
│ │標行動電│00000000、 │ │ │月止 │ │玉葉名│
│ │話保護套│00000000、 │ │ │ │ │義租賃│
│ │ │00000000、 │ │ │ │ │貨物陳│
│ │ │00000000、 │ │ │ │ │列格)│
│ │ │00000000 │ │ │ │ │ │
├─┼────┼──────┼─┼──┼───────┼────┼───┤
│2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14 │105年4月底 │20C │陳筱竹│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傳輸線│ │ │ │ │ │ │
│ │保護套 │ │ │ │ │ │ │
├─┼────┼──────┼─┼──┼───────┼────┼───┤
│3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4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00000000、 │ │ │ │ │ │
│ │標零錢包│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4 │仿冒BIG │00000000 │個│2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HERO杯麵│ │ │ │ │ │ │
│ │商標卡套│ │ │ │ │ │ │
├─┼────┼──────┼─┼──┼───────┼────┼───┤
│5 │仿冒BIG │00000000 │個│18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HERO杯麵│ │ │ │ │ │ │
│ │商標公仔│ │ │ │ │ │ │
├─┼────┼──────┼─┼──┼───────┼────┼───┤
│6 │仿冒 │00000000、 │個│3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DISNEY商│00000000 │ │ │ │ │ │
│ │標口罩( │ │ │ │ │ │ │
│ │扣案17件│ │ │ │ │ │ │
│ │,其中查│ │ │ │ │ │ │
│ │14件為真│ │ │ │ │ │ │
│ │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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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 │00000000、 │個│21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DISNEY商│00000000、 │ │ │ │ │ │
│ │標小玩偶│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8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17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00000000、 │ │ │ │ │ │
│ │標鑰匙圈│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9 │仿冒迪士│00000000 │個│14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鏡子 │ │ │ │ │ │ │
├─┼────┼──────┼─┼──┼───────┼────┼───┤
│10│仿冒迪士│00000000、 │個│23 │105年2、3月間 │0A │陳澄樟│
│ │尼系列商│00000000、 │ │ │ │ │ │
│ │標行李吊│00000000、 │ │ │ │ │ │
│ │牌 │00000000 │ │ │ │ │ │
├─┼────┼──────┼─┼──┼───────┼────┼───┤
│11│仿冒 │00000000 │個│18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DISNEY行│ │ │ │ │ │ │
│ │動電話保│ │ │ │ │ │ │
│ │護套 │ │ │ │ │ │ │
├─┼────┼──────┼─┼──┼───────┼────┼───┤
│12│仿冒迪士│00000000 │個│4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收納包│ │ │ │ │ │ │
├─┼────┼──────┼─┼──┼───────┼────┼───┤
│13│仿冒迪士│00000000 │個│4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充電線│ │ │ │ │ │ │
├─┼────┼──────┼─┼──┼───────┼────┼───┤
│14│仿冒迪士│00000000 │個│9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尼系列商│ │ │ │ │ │ │
│ │標充電線│ │ │ │ │ │ │
│ │保護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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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仿冒米奇│00000000 │個│1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行動電源│ │ │ │ │ │ │
├─┼────┼──────┼─┼──┼───────┼────┼───┤
│16│仿冒奇奇│00000000 │個│1 │105年1月15日 │55A │賴皇佑│
│ │蒂蒂隨身│ │ │ │ │ │ │
│ │碟 │ │ │ │ │ │ │
├─┼────┼──────┼─┼──┼───────┼────┼───┤
│17│仿冒 │00000000 │個│272 │105年4月底 │20C │陳筱竹│
│ │DISNEY耳│ │ │ │ │ │ │
│ │機繞線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