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尹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55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游尹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玖玖陸伍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游尹溱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6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8年5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所犯,均為施用毒品案件,罪質相同,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執行完畢不久即再犯本案,顯見其有特別惡性及刑法反應力薄弱之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爰裁量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亦有施用毒品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未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考量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並兼衡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科素行、甫生產完畢需照護其新生兒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996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8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卷第115頁),自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915號
被 告 游尹溱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尹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晚間 6 時、 7 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土
城區裕生路住處之頂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於 108 年 7 月 31 日凌晨 0 時 25 分許,游尹溱
搭乘計程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與松江路口時,因未
繫安全帶為警盤查,經游尹溱主動提出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1 包(驗餘淨重 0.9965 公克)為警查扣,並
經警採集游尹溱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游尹溱之供述。 │1 、有於上開時間、地│
│ │ │ 點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
│ │ │ 實。2 、為警查獲 │
│ │ │ 持有上開物品之事 │
│ │ │ 實。 │
├───┼─────────────┼──────────┤
│二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被告尿液經送驗後,結│
│ │ 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2 │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 │
│ │ 驗報告(檢體編號: │ │
│ │ 000000 號) │ │
├───┼─────────────┼──────────┤
│ 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扣案之白色結晶 1 袋 │
│ │心毒品鑑定書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
│ 四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 │命 1 包 │基安非他命 1 包之事 │
│ │ │實。 │
└───┴─────────────┴──────────┘
二、核被告游尹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1 包(驗餘淨重 0.9965 公克),請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公訴。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智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紀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