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柏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柏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28號裁定及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並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受刑人周柏宇另因於假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經法務部於108年6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柏宇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復因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繼因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又因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復因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所示各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抗告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9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⑥、⑦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受刑人另因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0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餘犯行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上開⑧之罪尚未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稱該罪業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已有違誤。而聲請人雖稱係因有⑧所示之罪,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後,又重新核准受刑人之假釋,並再向本院為聲請,然觀諸聲請人所附之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中,所記載之判決案號,卻僅有上開①至⑦所示之罪,而不包括⑧所示之罪,則是否另因有⑧所示之罪,以致聲請人有再為聲請之必要,已屬有疑。況經本院核閱上開裁定,該裁定中所審核是否准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案件,即為上開①至⑧所示之各罪,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若前案中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案件本即包括⑧所示之罪,則聲請人顯係就同樣之案件重複向本院為聲請,而屬未當。
三、再者,⑧上開所示之罪,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係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502號以無理由而駁回,是臺灣高等法院方屬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亦與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有違。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