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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駿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第98

5 號、第986 號、第987 號、第988 號、第989 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2290號) ,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駿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駿宏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電信門號使用,反使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人,可能係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詐欺他人之用,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此一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間,在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內,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請求,而於106年11月25日,以其名義向遠傳電信申請0000-000000 、0000-000000 號等2 組行動電話門號後,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提供該2 組門號暨SIM 卡予前開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證明係3 人以上或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上開2 組門號撥打電話予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並以各該編號所示話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財物。嗣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陳冠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陳又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吉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許駿宏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各編號「卷證出處」欄所示人證、書物證等件在卷可考,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則本案被告將上開2 組行動電話門號暨SIM 卡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使施詐之人得以作為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之犯行,惟仍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即間接故意),且所為提供行動電話門號暨SIM 卡之舉,亦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構成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將其所有上開2 組行動電話門號暨SIM卡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致如附表所示共7 人遭詐騙後提供名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甚或匯款入該等帳戶,而幫助正犯侵害該7 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再被告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量刑:爰審酌被告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因出售、出借行動電話門號或提供資料因而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兇,卻仍出售上開2 組行動電話門號暨SIM 卡予他人使用,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共7 人之財物損失,所為實非可取;惟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而如附表所示之人經本院通知到庭後,其中告訴人陳冠安、吳吉英表示:對本案沒有意見,請依法判決等語,其餘諸人則未提告或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47、49頁),兼衡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遭詐騙財物損失、金額多寡,暨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路口廣告看板或派發海報之生活經濟狀況,與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將所有上開2 組行動電話門號暨SIM 卡交付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已獲取對價1 萬元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08 偵緝986 號卷第26頁,本院審易卷第77頁),可知其因本案幫助詐欺犯行之所得為1 萬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幫助犯因其幫助犯行而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固應依刑法上開規定予以沒收,然如係正犯之犯罪所得,則不能對於幫助犯宣告沒收,因幫助犯所參與犯罪之情節,既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故對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同斯旨)。準此,被告所幫助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雖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詐得各該編號「遭詐騙金額或物品」欄所示財物,然此核屬詐欺正犯之犯罪所得,尚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或追徵。

㈢至被告上開2 組行動電話門號暨SIM 卡,因已交付予詐騙集團,並未扣案且迄未取回,又該等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偵查起訴,檢察官許文琪、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告訴人或│詐欺手法【民國,新│遭詐騙金額或物品│卷證出處                │
│號│被害人  │臺幣(下同)】    │                │                        │
├─┼────┼─────────┼────────┼────────────┤
│ 1│張泰元(│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張泰元帳戶之存摺│①被害人張泰元於警詢及偵│
│  │被害人)│於106 年11月底透過│及提款卡(含密碼│  查中之指述(臺中地檢10│
│  │        │通訊軟體LINE向張泰│)              │  7 偵11214 卷第23至24頁│
│  │        │元佯稱可以幫忙辦理│                │  背面、第104 至105 頁)│
│  │        │貸款,然需要張泰元│                │  。                    │
│  │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②被害人張泰元寄送包裹之│
│  │        │碼,致張泰元陷於錯│                │  寄件人收執聯(同上卷第│
│  │        │誤,而依指示於106 │                │  100 頁)。            │
│  │        │年11月28日,將其新│                │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光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年度偵字第11214 號不起│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訴處分書(同上卷第118 │
│  │        │帳戶(下稱張泰元帳│                │  至120 頁)。          │
│  │        │戶)之存摺、提款卡│                │④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及密碼宅配至詐欺集│                │  00-000000、0000-00000 │
│  │        │團指定之地址,收件│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人聯絡電話即為0000│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000000。         │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                  │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2│莊雅萍(│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莊雅萍帳戶之存摺│①被害人莊雅萍警詢之指述│
│  │被害人)│於106 年11月間撥打│及提款卡(含密碼│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  │        │電話予莊雅萍,佯稱│)              │  刑案偵查卷宗一第3 至6 │
│  │        │可以幫忙辦理貸款,│                │  頁)。                │
│  │        │然需要莊雅萍之存摺│                │②被害人莊雅萍之中華郵政│
│  │        │、提款卡及密碼,致│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  │        │莊雅萍陷於錯誤,而│                │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依指示將其中華郵政│                │  同上卷第9至11頁)。   │
│  │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                │③被害人莊雅萍宅配通收執│
│  │        │南郵局帳號0000000 │                │  聯翻拍照片(同上卷第13│
│  │        │-0000000號帳戶(下│                │  頁)。                │
│  │        │稱莊雅萍帳戶)之存│                │④被害人莊雅萍與詐欺集團│
│  │        │摺、提款卡及密碼等│                │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
│  │        │物,於106 年11月27│                │  照片(同卷第13至15頁)│
│  │        │日宅配至詐欺集團指│                │  。                    │
│  │        │定之地址,收件人聯│                │⑤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 │
│  │        │絡電話即為0000-000│                │  年度偵字第8782號不起訴│
│  │        │000及0000-000000。│                │  處分書(臺北地檢108 年│
│  │        │                  │                │  度偵緝字第985 號卷第15│
│  │        │                  │                │  至18頁)。            │
│  │        │                  │                │⑥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                  │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                  │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                  │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3│李晉儀(│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李晉儀帳戶之存摺│①被害人李晉儀警詢之指述│
│  │被害人)│於106 年11月7 日以│及提款卡(含密碼│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  │        │通訊軟體LINE向李晉│)              │  刑案偵查卷宗二第3 至6 │
│  │        │儀佯稱可以幫忙辦理│                │  頁)。                │
│  │        │貸款,然需要李晉儀│                │②被害人李晉儀之永豐銀行│
│  │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  │        │碼,致李晉儀陷於錯│                │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  │        │誤,而依指示將其永│                │  同上卷第9 至21頁)。  │
│  │        │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                │③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影本│
│  │        │0000000000號帳戶(│                │  (同上卷第27頁)。    │
│  │        │下稱李晉儀帳戶)之│                │④被害人李晉儀與詐欺集團│
│  │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
│  │        │,於106年11月28日 │                │  照片(同上卷第23至31頁│
│  │        │宅配至詐欺集團指定│                │  )。                  │
│  │        │之地址,收件人聯絡│                │⑤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
│  │        │電話即為0000-00000│                │  年度偵字第3141號不起訴│
│  │        │0。               │                │  處分書(嘉義地檢107 偵│
│  │        │                  │                │  3141卷第31至32頁)。  │
│  │        │                  │                │⑥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                  │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                  │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                  │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4│陳冠安(│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20萬9,895 元    │①告訴人陳冠安警詢之指述│
│  │告訴人)│於106 年12月6 日下│                │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  │        │午8 時56分許,自稱│                │  刑案偵查卷宗一第33至35│
│  │        │係華生水資源生技股│                │  頁)。                │
│  │        │份有限公司、台中商│                │②告訴人陳冠安自動櫃員機│
│  │        │業銀行客服人員,分│                │  交易明細(同上卷第41至│
│  │        │別致電陳冠安,佯稱│                │  43頁)。              │
│  │        │其網路購物,因內部│                │③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人員作業疏忽,重複│                │  錄表(同上卷第37頁)。│
│  │        │訂購,須依指示操作│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                │  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
│  │        │,致陳冠安陷於錯誤│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依該集團所屬成員│                │  各1 份(同上卷第39頁)│
│  │        │指示匯款,而分別於│                │  。                    │
│  │        │106 年12月7 日凌晨│                │⑤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0 時14分許、同日凌│                │  00-000000、0000-00000 │
│  │        │晨0 時27分許、同日│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凌晨0 時30分許,轉│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帳2 萬9,985 元及以│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現金存入2 萬9,985 │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元2 次至莊雅萍帳戶│                │                        │
│  │        │內;又分別於106 年│                │                        │
│  │        │12月6 日晚間10時35│                │                        │
│  │        │分許、同日晚間10時│                │                        │
│  │        │44分許、同日晚間11│                │                        │
│  │        │時0 分許、106 年12│                │                        │
│  │        │月7 日凌晨0 時31分│                │                        │
│  │        │許,各以現金存入29│                │                        │
│  │        │,985元至李晉儀帳戶│                │                        │
│  │        │,共計轉帳20萬9,89│                │                        │
│  │        │5 元。            │                │                        │
├─┼────┼─────────┼────────┼────────────┤
│ 5│陳又齊(│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16萬9,940 元    │①告訴人陳又齊於警詢之指│
│  │告訴人)│於106 年12月4 日下│                │  述(臺中地檢107 偵1121│
│  │        │午6 時29分許、同日│                │  4 卷第47至48頁背面)。│
│  │        │下午6 時44分許,撥│                │②告訴人陳又齊臺外幣交易│
│  │        │打電話予陳又齊,分│                │  明細查詢翻拍照片(同上│
│  │        │別冒充為Riisa (梨│                │  卷第57至58頁)。      │
│  │        │衣莎)、富邦銀行之│                │③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客服人員,佯稱其先│                │  錄表(同上卷第49至50頁│
│  │        │前在網路上所購買之│                │  )。                  │
│  │        │飾品,因作業流程疏│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失,導致簽單出錯,│                │  便格式表(同上卷第52頁│
│  │        │須至ATM 操作取消扣│                │  )。                  │
│  │        │款云云,致陳又齊陷│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於錯誤,依該詐欺集│                │  (同卷上第53頁)。    │
│  │        │團成員之指示,以網│                │⑥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路轉帳之方式,於10│                │  00-000000、0000-00000 │
│  │        │6 年12月5 日中午12│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時2 分許及同日中午│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12時4 分許,分別轉│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帳4 萬9,985 元至張│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泰元帳戶內;又於10│                │                        │
│  │        │6 年12月6 日凌晨0 │                │                        │
│  │        │時2 分許及同日凌晨│                │                        │
│  │        │0 時6 分許,分別轉│                │                        │
│  │        │帳4 萬9,985 元及1 │                │                        │
│  │        │萬9,985 至張泰元帳│                │                        │
│  │        │戶內,共計轉帳16萬│                │                        │
│  │        │9,940 元。        │                │                        │
├─┼────┼─────────┼────────┼────────────┤
│ 6│吳吉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7萬元           │①告訴人吳吉英於警詢之指│
│  │告訴人)│於106 年12月25日致│                │  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電吳吉英佯稱係其侄│                │  四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8│
│  │        │子,因從事建築工作│                │  至19頁)。            │
│  │        │,需資金周轉云云,│                │②告訴人吳吉英郵政匯票/ │
│  │        │致吳吉英陷於錯誤,│                │  電傳送現申請書影本(同│
│  │        │於同日下午1 時52分│                │  上卷第20頁)。        │
│  │        │許,至屏東縣屏東巿│                │③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林森路30之5 號林森│                │  錄表(同上卷第36至37頁│
│  │        │路郵局,將現金7 萬│                │  )。                  │
│  │        │元匯款至詐欺集團指│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
│  │        │定之000-0000000000│                │  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0000號帳戶。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同上卷第38頁)。      │
│  │        │                  │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同上卷第39頁)。    │
│  │        │                  │                │⑥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                  │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                  │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                  │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7│陳誼緁(│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陳誼緁帳戶之存摺│①被害人陳誼緁於警詢之指│
│  │被害人)│於106 年11月20日致│及提款卡(含密碼│  述(雲林縣警察局刑案偵│
│  │        │電陳誼緁,佯稱可以│)              │  查卷宗第3 至8 頁)。  │
│  │        │幫忙辦理貸款,然需│                │②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要陳誼緁之存摺、提│                │  錄表(同上卷第23頁)。│
│  │        │款卡及密碼,致陳誼│                │③告訴人陳誼緁詐騙案採證│
│  │        │緁陷於錯誤,而依指│                │  照片(同上卷第29至49頁│
│  │        │示將其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                │④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
│  │        │000000 號帳戶之存 │                │  00-000000、0000-00000 │
│  │        │摺、提款卡及密碼,│                │  0號之申辦資料(士林地 │
│  │        │於106 年11月28日郵│                │  檢107偵11910卷第36至47│
│  │        │寄至詐欺集團指定之│                │  頁,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
│  │        │地址,收件人聯絡電│                │  刑案偵卷第29頁)。    │
│  │        │話即為0000-000000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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