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胡海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執聲他1464字第1099063656號)聲明異議,經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729號裁定駁回後,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612 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執聲他1464字第1099063656號函所為拒絕受刑人胡海洲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處分撤銷。
受刑人胡海洲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海洲(下稱受刑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具狀請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北地檢署
請等語,該函文明顯違法,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拒絕受理,已嚴重影響受刑人權益,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固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然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均屬之,是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否之決定,仍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不應侷限於已核發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於109年7月10日提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3日以109執聲他1464字第1099063656號函覆略以:臺端聲請定應執行刑一事,因臺端尚有後案尚未確定,待全案確定後再行聲請等語,有受刑人聲請狀及臺北地檢署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 至12頁),而受刑人基此具狀聲明異議,上開以檢察官名義所為函文,形式上觀之,固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惟既已記載拒絕受理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請求之旨,造成受刑人將受有不得參與各項技職班,累進處遇分數亦遭受影響等不利益,對受刑人之權益,已發生現實且迫切之影響,揆諸上揭說明,該函文既已記載「待全案確定後再行聲請」等語,應可認定係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是受刑人對此聲明異議,應屬合法。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有明文規定。
四、查受刑人就下列案(事)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見原審卷第12頁反面):
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8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犯罪日期分別為107年7月9日、18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判決日期為108年12月27日,並於109年1月30日確定;執行案號:109年2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執助字第704號。
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136號裁定(係就以下2判決定其應執行刑):
①、新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66號簡易判決(原108年度審易字第1420號,改行簡易程序)-犯罪日期為107年12月22日,判處拘役40日;判決日期為108年7月25日,並於108年8月26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3135號。
②、新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16號判決-犯罪日期為107年3月31日;判處拘役20日;判決日期為108年2月14日,並於108年3月20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8385號。
㈢、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06號簡易判決-犯罪日期為108年3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判決日期為109年5月27日,並於109年6月30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448號。
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原108年度審訴字第36號,簽結改分)-犯罪日期分別為106年1月20日、22日,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判決日期為108年10月14日,並於108年12月30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助字第448號。
㈤、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判決(原審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98號)-犯罪日期為107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判決日期為108年10月23日,並於109年1月2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68號。
㈥、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判決(原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62號)-犯罪日期分別為107年4月12日、6月7日、7月3日、8月13日;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1年、5月;判決日期為108年9月4日並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387號。
㈦、新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574號判決-犯罪日期為106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判決日期為108年11月8日,並於108年12月9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088號。
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犯罪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判決日期為108年12月16日,並於109年1月13日確定;執行案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助字第469號。
㈨、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0號裁定-此為解除定期報到之聲請。
㈩、107年度偵聲字第139號-此係偵查案號,非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標的。
、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判決(原審新北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527、1848號)-犯罪日期分別為106年5月2日、8月9日、20日、20日、21日、23日、24日、11月25日、107年1月2日;分別執行有期徒刑3月(2罪)、1年(7罪);判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