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忠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6880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忠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6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040號卷,第10至29頁,本院卷第22至23頁、第28至30頁、第32頁)。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11至13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業經本院為實體判決後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應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4年5月),並參酌其中部分罪刑先前所定之執行刑(編號1至10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編號11至13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前揭刑期上限,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24日 101年3月2日 101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27日 104年1月27日 104年1月27日 備註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1年7月11日 102年1月23日 102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27日 104年1月27日 104年1月27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29日 102年2月8日 101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緝字第883號、第88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107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27日 104年1月27日 108年1月14日 備註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31日 101年5月1日 102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96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20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8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278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14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備註 編 號 13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7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9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