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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鈺珍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伍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675號、109年度執字第2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伍金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伍金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108年6月16日晚間10時許 108年1月1日某時許 108年3月27日晚間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8年8月24日凌晨2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365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754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34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60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803號 108度審簡字第1998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84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11月22日 108年11月28日 109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608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803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998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84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0日 108年12月23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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