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伍展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展宏 蘇宏庭 謝琮諺 黃柏盛 鐘政翰 鐘文麒 陳柏成 陳慶祥 廖政智 鄭富澤 鄭富鴻 林慶原 劉宸瑋 潘昰弦 林禹含 陳秋蘭 黃建勳 陳冠郢 劉怡伶 劉柏宏 江和財 張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65 號、109年度偵字第3021號),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 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0年度簡字第35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黃柏盛、鐘政翰、鐘文麒、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各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2至22「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欄內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5、19至82、84至92、94至14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稱「葉雲」之成年男子(下稱【 葉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賭博集團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7月起,先由「葉雲」雇用伍展宏(自106年7月起至108年10月21日止,其薪資詳如附表一所示)、蘇宏庭(自106年8月起108年10月21日止,其薪資詳如附表一所示),由渠等分別於106年7月20日、106年8月16日設立登記智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6,下稱智程公司)、 智浤網資訊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下稱 智浤公司),並由渠等分別擔任上開公司之實際現場負責人 ,在智程公司、智浤公司內架設電腦主機處理賭博網站事務,且以「北斗七星娛樂」、「任天堂娛樂城」等賭博網站為聚賭平台,供不特定大陸地區人民經由網路下注簽賭大陸地區彩票與北京市賽車等賭博標的,由賭客在網站上註冊取得帳號、密碼,將賭金匯入不詳金融帳戶轉為線上簽賭點數後,再使用點數下注聚賭。賭客如簽中,則可依賭博網站提供之賠率獲得彩金;如未簽中,賭金歸賭博集團所有而藉此營利。伍展宏並僱請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謝琮諺、鐘政翰擔任智程公司客服人員之早、晚班組長,管理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等人擔任智程公司之客服人員,以配合賭博集團,從事「北斗七星娛樂」等賭博網站之客服工作(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等人參與犯罪期間及薪資詳如附表一);蘇宏庭則僱請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黃柏盛、鐘文麒擔任智浤公司充值人員之早、晚班組長,管理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擔任智浤公司之充值人員(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 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參與犯罪期間及薪資詳如附表一)。智程公司之輪值客服人員負責線上直接答覆賭客 問題;如賭客詢問點數充值、出金、入金問題,智程公司之輪值客服人員即以通訊軟體SKYPE(下稱SKYPE)與智浤公司充值人員反映解決,以此等方式經營賭博場所以聚眾賭博營利。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8年10月21日前往智程公 司、智浤公司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冊、桌上型電腦、工作手機、U盾、大陸銀聯卡、監視鏡頭(含主機)、網 銀帳號、密碼清單等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調查中坦承不諱(詳見附表一「被告之供述」欄所示供述證據),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智程公司、智浤公司現場平面圖與勘查照片、查獲機房時桌上型電腦、被告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擷圖畫面資料、收據、手寫資料、賭博遊戲網站畫面擷圖、員工工資、佣金、獎金相關資訊、筆記資料、賭博網站之IP查詢資料、智程公司之工商資料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網域名稱IP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8年 度他字第11112號卷一【下稱他11112卷一】第13頁至第43頁、第93頁至第104頁、第141頁至第155頁、第209頁至第223 頁、第265頁至第267頁、第307頁至第321頁,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1112號卷二【下稱他11112卷二】第5頁至第35頁、第81頁至第97頁、第141頁、第143頁至第149頁、第151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75頁、第223頁至第235頁、第279至第293頁,臺北地檢署108年度警聲搜字第1087號卷第15頁至第76頁,臺北地檢署109年偵字第1165號卷一【下稱偵1165卷一】第31頁,臺北地檢署109年偵字第1165號卷二【下稱偵1165卷二】第487頁至第523頁,臺北地檢署109年偵字 第3021號卷【偵3021卷】第211頁至第213頁、第215頁至第216頁),且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5、19至82、84 至92、94至147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人前揭具任 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有上揭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行為後,刑法第268條之規定業 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生效施行, 惟本次修正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268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之 圖利供給賭場罪及聚眾賭博罪。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本案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在如附表一「參與犯罪期間」欄所示期間內,所為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與「葉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賭博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伍展宏、蘇宏庭、謝琮諺、鐘政翰、陳柏成、陳慶祥、廖政智、鄭富澤、鄭富鴻、林慶原、劉宸瑋、潘昰弦、黃柏盛、鐘文麒、林禹含、陳秋蘭、黃建勳、陳冠郢、劉怡伶、劉柏宏、江和財、張傑等人為圖輕易可得之不法利益,而與「葉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賭博集團成員共同營運賭博網站,供不特定民眾聚眾賭博而牟利,助長不勞而獲之賭博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其等之犯罪動機、參與犯罪時間、參與犯罪程度及工作之內容、其因犯罪所生之損害、所獲利益、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物之沒收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旨在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所有以預防並遏止 犯罪,而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的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由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本身有密切關係,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決心的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也產生更強烈的懲戒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經查: 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至26所示之物,為被告鐘政翰所有,且供其處理本案工作事務等語,為被告鐘政翰於警詢、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他11112卷二第47頁,簡字卷第20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物,為被告鄭富鴻所有,為被告鄭富鴻於警詢、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他11112卷二第116頁,簡字卷第205頁至第206頁),雖被告鄭富鴻辯稱該手機係其私人使用之手機,與本案無關,然經員警將該手機送數位鑑定,查悉其內所安裝的SKYPE內有「北斗七星家族」、「 客服每日交接」等群組,而該等群組內容顯係與本案賭博網站相關,此有被告鄭富鴻之警詢筆錄資料附卷可參(見他11112卷二第181頁至第182頁),堪認該手機係供被告鄭富鴻犯 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秋蘭所有一情,為被告陳秋蘭於警詢、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他11112卷一第177頁,簡字卷第206頁),被告陳秋蘭雖辯稱該手機係其私 人使用之手機,與本案無關,然被告陳秋蘭遭警查獲後,經員警將其手機送數位鑑定,查悉其內所安裝的SKYPE內有「 交接群組」之群組,且被告陳秋蘭供稱「交接群組」是供早晚班工作人員反應工作上的問題,此有被告陳秋蘭之警詢筆錄資料附卷可參(見他11112卷一第189頁至第191頁),堪認 該手機係供被告陳秋蘭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9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建勳所有一情,為被告黃建勳於警詢、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他11112卷一第120頁、簡字卷第206頁),雖被告黃建勳辯稱該手機係其私 人使用之手機,與本案無關云云,然經員警將手機送數位鑑定,查悉其內所安裝的SKYPE內有「交接群組」之群組,而 被告黃建勳亦坦承該群組是供早晚班人員聯繫工作事務等情(見他11112卷一第130頁),堪認該手機係供被告黃建勳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 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6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柏盛所有一情,為 被告黃柏盛於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簡字卷第204頁),又 被告黃柏盛所持用之上開手機內之備忘錄載有「電腦還原」教學等情,此有被告黃柏盛手機內容翻拍照片附卷可參(見 他11112卷一第103頁至第104頁),而被告黃柏盛於警詢中供稱:因為U盾灌下去後,常發生錯誤,所以其會使用還原軟 體來修正,之前請軟體公司來灌之後就沿用到現在,我怕自己忘記,所以就記錄在自己的手機中等語(見他11112卷一 第61頁),足認該手機係供被告黃柏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⑥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15、19至24、27至30、32至75 、77至82、84至92、94至98、100至105、107至147所示之物,雖於扣案物品清單中分別記載為被告鐘政翰、鄭富澤、廖政智、鄭富鴻、陳柏成、陳秋蘭、陳冠郢、劉怡伶、黃建勳、黃柏盛等人所有,然被告鐘政翰、鄭富澤、廖政智、鄭富鴻、陳柏成、陳秋蘭、陳冠郢、劉怡伶、黃建勳、黃柏盛於本院訊問中均供稱:該等物品是公司所有等語(見簡字卷第203頁至第207頁),而依被告伍展宏於警詢中供稱:該等物品為葉雲所購買,供作賭博網站所用,智程公司是我所創設等語(見偵1165卷一第21頁),而被告蘇宏庭則於警詢中、本院訊問中供稱:智浤公司為我獨資創立,扣案物品都是公司的等語(見偵1165卷二第327頁,簡字卷第203頁),足認該等物品係屬智程公司、智浤公司所有,且供被告伍展宏、蘇宏庭犯本案所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 ⒉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鄭富澤所有,係其私人 使用之手機,未供本案工作使用等情,為被告鄭富澤於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簡字卷第205頁),且查卷內亦無證據證 明該物與被告鄭富澤所犯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至18所示之物,為被告廖政智所有,係其私人使用之手機,未供本案工作使用等情,為被告廖政智於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簡字卷第205頁),復查卷內亦無 證據證明該物與被告廖政智所犯本案犯行有直接關聯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3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冠郢所有,係其私人使用之手機,未供本案工作使用等情,為被告陳冠郢於警詢、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他11112卷一第283頁,簡字卷第207頁),且查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物與被告陳冠郢所犯本 案犯行有直接關聯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3所示之物,為被告劉怡伶所有,係其私人使用之手機,未供本案工作使用等情,為被告劉怡伶於警詢、本院訊問供承在卷(見他11112卷一第241頁,簡字卷第207頁),且查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物與被告劉怡伶所犯本 案犯行有直接關聯性,自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之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又「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即直接所得),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屬之。其可分為二類因犯罪所獲取之報酬或對價,及產自犯罪之所得。又被告等人係受僱期間犯罪,為顧及其生活需求,本院認宜以勞動部公告每月最低基本工資作為計算標準,以維持其本身必要開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酌減之。而被告等人行為後每月基本工資屢作調整,差距千餘元,寬採我國2021年起之最低工資為24,000元,逾此部分始為沒收。另就被告等人沒收犯罪所得與否及計算之依據,說明如下: ⒈被告謝琮諺於警詢中供稱:我面試時薪水為3萬8,000元,後來調整到4萬5,000元等語(見偵1165卷一第97頁),嗣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我的薪水加上三節禮金,平均約月領4萬元等 語(見簡字卷第203頁至第204頁),則被告謝琮諺就其所領得之薪資若干,前後供述有所出入,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每月領得薪資超過4萬元,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故以月薪4萬元,估算被告謝琮諺於參與犯罪期間之犯罪所得。 ⒉被告鐘政翰於警詢中供稱:我剛到公司時,薪水是2萬5,000元,後來調整到3萬3,000元等語(見他11112卷二第48頁) ,偵查中供稱:我的月薪是3萬3,000元等語(見他11112卷二第318頁),然其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我從107年2月開始工 作,我的薪水平均約3萬1,000元、3萬2,000元等語(見簡字卷第204頁),被告鐘政翰就其所領得之薪資若干,前後供 述有所出入,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每月領得薪資超過3萬1,000元,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故以月薪3萬1,000元,估算被告鐘政翰於參與犯罪期間之犯罪所得。 ⒊被告鐘文麒於本院訊問中僅供稱:我從事這份工作平均月薪約3萬2,000元、3萬3,000元等語(見簡字卷第204頁至第205頁),然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每月領得薪資若干,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故以月薪3萬2,000元,估算被告鐘文麒於參與犯罪期間之犯罪所得。 ⒋被告陳慶祥於警詢中供稱:我的薪資是4萬6,000元等語(見偵1165卷一第68頁),然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我當時工作的薪水是4萬1,000元等語(見簡字卷第205頁),被告陳慶祥 就其所領得之薪資若干,前後供述有所出入,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每月領得薪資超過4萬1,000元,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故以月薪4萬1,000元,估算被告陳慶祥於參與犯罪期間之犯罪所得。 ⒌被告鄭富澤於本院訊問時僅供稱:我大約於107年5、6月開始 從事本案工作,當時月薪3萬元(見簡字卷第205頁),然無 證據證明被告鄭富澤實際開始工作之時間,故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鄭富澤於107年6月開始本案工作,並依此計算其犯罪所得。 ⒍被告林慶原於警詢中先供稱:我在智程公司已經2年了,薪水 約2萬5,000等語(見偵1165卷一第390頁),然於偵查中則供 稱:我是去年(按即108年)1月開始到智程公司上班等語( 見偵1165卷二第534頁),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林慶原實際開 始工作之時間,故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林慶原於108年1月開始本案工作,並依此計算其犯罪所得。 ⒎被告劉宸瑋於警詢、本院審理中均供稱:我大約106年年尾開 始從事本案工作等語(見偵1165卷一第412頁,簡字卷第206頁),因無證據證明被告劉宸瑋實際開始工作之時間,故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劉宸瑋於106年12月開始本案工 作,並依此計算其犯罪所得。 ⒏被告潘昰弦於警詢中供稱:我大約工作1年10個月,薪水是2萬5,000元(見偵1165卷二第8頁),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我從107年1月開始本案工作,薪水約2萬5,000元至2萬6,000元等語(見簡字卷第206頁),被告潘昰弦就其所領得之薪資 若干,前後供述略有出入,然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每月領得薪資若干,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故以月薪2萬5,000元,估算其於參與犯罪期間之犯罪所得。 ⒐被告林禹含於警詢、本院訊問時僅供稱:我大約於107年4、5 月開始從事本案工作,平均月薪3萬元(見偵3021卷第14頁、簡字卷第206頁),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林禹含實際開始工作 之時間,故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林禹含於107年5月開始本案工作,並依此計算其犯罪所得。 ⒑被告陳冠郢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大約是於108年2月開始從事本案工作,月薪約3萬5,000元等語(見他11112卷一第283頁、他11112卷二第334頁),然於本院訊問中則供稱:我當時月薪月3萬2,000元、3萬3,000元等語(見簡字卷第206頁 至第207頁),被告陳冠郢就其所領得之薪資若干,前後供 述有所出入,然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每月領得薪資若干,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故以月薪3萬2,000元,估算其於參與犯罪期間之犯罪所得。 ⒒被告江和財於警詢中先供稱:我於107年左右開始上班在智程 公司已經2年了,薪水約2萬5,000等語(見偵3021卷第34頁) ,然於本院訊問中則供稱:我於107年7、8月開始上班等語 (見簡字卷第207頁),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江和財實際開始 工作之時間,故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認被告江和財於107 年8月開始本案工作,並依此計算其犯罪所得。 ⒓另被告伍展宏、蘇宏庭、黃柏盛、陳柏成、陳秋蘭、黃建勳、劉怡伶、劉柏宏、張傑等人就其等所參與本案犯罪期間及所領取之薪資報酬,業據渠等供述在卷(詳如附表一「被告 之供述」欄所載),爰依渠等供述計算犯罪所得。 ⒔又被告廖政智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我的底薪是2萬3,100元,有時老闆會發獎金,但發獎金的標準我也不太清楚等語(見他11112卷二第253頁、第310頁),於本院訊問中則供稱 :我當時的月薪是2萬3,800元,沒有調過薪水等語(見簡字卷第205頁),則依被告廖政智所言,其領得之薪資並未超 過最低基本工資2萬4,000元,且其獲利尚需靠時間之付出始能換得,並非不勞而獲,若再予以宣告沒收,恐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不予沒收宣告。 ⒕而被告鄭富鴻於偵查中供稱:我的月薪是2萬3,000元等語(見他11112卷二第314頁),於本院訊問中則供稱:我當時的月薪是2萬4,000元,沒有調過薪水等語(見簡字卷第205頁 至第206頁),則依被告鄭富鴻所言,其領得之薪資約莫等 同最低基本工資2萬4,000元,考量其獲利尚需靠時間之付出始能換得,並非不勞而獲,若再予以宣告沒收,恐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不予沒收宣告。 ⒖至被告等人(除被告廖政智、鄭富澤外)因參與本案犯罪而獲有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規定,於 其等所犯各罪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逸帆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韻如、蒲心智、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附路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姓名 參與犯罪期間(民國) 工作內容 被告之供述 主刑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1 伍展宏 106 年7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負責人,負責發放薪資 被告伍展宏於警詢、偵查中、本院之供述( 偵1165卷一第19頁至第30頁,偵1165號卷二第531 頁至第532 頁,審易卷第371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 伍展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萬8,000 元【計算式:(45,000-24,000)× 28=588,000 】 2 蘇宏庭 106 年8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負責人,負責發放薪資、繳交房租、水電費及員工勞健保費用 被告蘇宏庭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偵1165卷二第325 頁至第335 頁、第532 頁至第533 頁,審易卷第371 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簡字卷第203 頁) 蘇宏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萬6,000 元【計算式:(42,000-24,000)× 27=486,000 】 3 謝琮諺 107 年1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兼早班組長 被告謝琮諺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偵1165卷一第93頁至第101 頁,審易卷第371 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簡字卷第203 頁至第204頁) 謝琮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萬2,000 元【計算式:(40,000-24,000)× 22=352,000 】 4 黃柏盛 107 年6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兼早班組長 被告黃柏盛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他11112 卷一第53頁至第65頁,他11112 卷二第325 頁至第326 頁,審易卷第371頁,本院卷一161 頁,簡字卷第204 頁) 黃柏盛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萬2,000 元【計算式:(40,000-24,000)× 17=272,000 】 5 鐘政翰 107 年2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兼晚班組長 被告鐘政翰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二第45頁至第57頁、第317 頁至第318 頁,審易卷371 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簡字卷第204頁) 鐘政翰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萬7,000 元【計算式:(31,000-24,000)× 21=147,000 】 6 鐘文麒 107 年2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客服人員兼晚班組長 被告鐘文麒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偵3021卷第73頁至第80頁,審易卷第371 頁,本院卷一第161頁,簡字卷第204 頁至第205 頁) 鐘文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萬8,000 元【計算式:(32,000-24,000)× 21=168,000 】 7 陳柏成 107 年3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陳柏成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偵1165卷一第39頁第45頁,審易卷第371 頁,本院卷一第161頁,簡字卷第205頁) 陳柏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萬元【計算式:(38,000-24,000)× 20=280,000 】 8 陳慶祥 108 年1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陳慶祥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偵1165卷一第65頁至第74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簡字卷第205頁) 陳慶祥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萬元【計算式:(41,000-24,000)× 10=170,000 】 9 廖政智 107 年8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廖政智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二第251 頁至第255頁、第263 頁至第272 頁、第309 頁至第310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二第189 頁,簡字卷第205頁) 廖政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自承月薪為23,800元,低於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為避免過苛,而不予宣告沒收。 10 鄭富澤 107 年6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鄭富澤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號卷二第201 頁至第212 頁、第305 頁至第306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簡字卷第205頁) 鄭富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萬2,000 元【計算式:(30,000-24,000)× 17=102,000 】 11 鄭富鴻 108 年4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鄭富鴻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二第113 頁至第116 頁、第121 頁至第133頁、第177 頁至第183 頁、第313頁至第314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161 頁,簡字卷第205 頁至第206頁) 鄭富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自承月薪為24,000元,相當於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為避免過苛,而不予宣告沒收。 12 林慶原 108 年1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林慶原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偵1165卷一第389 頁至第395 頁,偵1165卷二第534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 林慶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萬元【計算式:(25,000-24,000)× 10=10,000】 13 劉宸瑋 106 年12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劉宸瑋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偵1165卷一第409 頁至第414 頁,偵1165卷二第535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1 頁,簡字卷第206頁) 劉宸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萬3,000 元【計算式:(25,000-24,000)× 23=23,000】 14 潘昰弦 107 年1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程公司客服人員 被告潘昰弦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見偵1165卷二第5 頁至第14頁、第536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頁,簡字卷第206頁) 潘昰弦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萬2,000 元【計算式:(25,000-24,000)× 22=22,000】 15 林禹含 107 年5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林禹含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見偵3021卷第13頁至第20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頁,簡字卷第206頁) 林禹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萬8,000 元【計算式:(30,000-24,000)× 18=108,000】 16 陳秋蘭 108 年8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陳秋蘭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一第175 頁至第179 頁、第185 頁至第201頁,他11112 卷二第321 頁至第322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 頁,簡字卷第206頁) 陳秋蘭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 萬2,000 元【計算式:(28,000-24,000)× 3 =12,000】 17 黃建勳 107 年1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黃建勳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一第119 頁至第122頁、第123 頁至第134 頁,他11112 卷二第329頁至第330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頁,簡字卷第206 頁) 黃建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萬2,000 元【計算式:(35,000-24,000)× 22=242,000】 18 陳冠郢 108 年2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陳冠郢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一第281頁至第284頁、第285 頁至第295 頁,他11112 卷二第333 頁至第334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頁,簡字卷第206頁至第207頁) 陳冠郢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萬2,000 元【計算式:(32,000-24,000)× 9 =72,000 】 19 劉怡伶 108 年7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劉怡伶於警詢、偵查、本院中之供述( 他11112 卷一第239 頁至第242 頁、第247 頁至第257頁,他11112 卷二第337 頁至第338 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 頁,簡字卷第207頁) 劉怡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00 元【計算式:(26,000 -24,000) × 4 =8,000】 20 劉柏宏 108 年8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劉柏宏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偵3021卷第131 頁至第139 頁,審易卷第371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 頁,簡字卷第207 頁) 劉柏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00元【計算式:(25,000-24,000)× 3 =3,000 】 21 江和財 107 年8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江和財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偵3021卷第33頁至第41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頁,簡字卷第207頁) 江和財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萬5,000元【計算式:(25,000-24,000)× 15=15,000 】 22 張傑 108 年9 月至108年10月21日 智浤公司充值人員 被告張傑於警詢、本院中之供述( 見偵3021卷第85頁至第92頁,審易卷第371 頁至第372頁,本院卷一第162頁,簡字卷第207頁) 張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00元【計算式:(25,000-24,000)× 2 =2,000】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沒收與否 1 臺灣公司薪資架構核算表1本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0-1 沒收 2 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8個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0-2 沒收 3 電子產品(ZTE分享器)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 沒收 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鄭富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1 沒收 5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鄭富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2 沒收 6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鄭富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3 沒收 7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7 PLUS,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支 鄭富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4 不沒收 8 文件1本 鄭富澤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5 沒收 9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1 沒收 10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2 沒收 11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3 沒收 1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4 沒收 13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5 沒收 14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手機)1支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6 沒收 15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1支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7 沒收 16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X,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8 不沒收 17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7,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支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9 不沒收 18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11 Pro MAX,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10 不沒收 19 計算紙1本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11 沒收 20 筆記本1本 廖政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2-12 沒收 2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4-1 沒收 2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4-2 沒收 23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4-3 沒收 24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4-4 沒收 25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6,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4-5 沒收 26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X,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支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4-6 沒收 27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鄭富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3-1 沒收 28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鄭富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3-2 沒收 29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鄭富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3-3 沒收 30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IMEI碼: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1支 鄭富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3-4 沒收 31 電子產品(手機,OPPO R15,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支 鄭富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3-5 沒收 32 文件1本 鄭富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3-6 沒收 33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陳柏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5-1 沒收 34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陳柏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5-2 沒收 35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陳柏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5-3 沒收 36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號)1支 陳柏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5-4 沒收 37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號)1支 陳柏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5-5 沒收 38 計算紙1本 陳柏成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5-6 沒收 39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6-1 沒收 40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6-2 沒收 41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6-3 沒收 42 捕魚IOS上架規劃手冊1本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6-4 沒收 43 文件1本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6-5 沒收 4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7-1 沒收 45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7-2 沒收 46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7-3 沒收 47 賭博網站設置文件2張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7-4 沒收 4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8-1 沒收 49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8-2 沒收 50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8-3 沒收 51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8-4 沒收 52 記事紙1張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8-5 沒收 53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9-1 沒收 54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9-2 沒收 55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9-3 沒收 56 筆記本1本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9-4 沒收 57 筆記本1本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9-5 沒收 5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0-1 沒收 59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0-2 沒收 60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0-3 沒收 61 工資分配表5張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0-4 沒收 62 賭博網站設置表2張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0-5 沒收 63 平台娛樂項目表7張 鐘政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5樓之六,座位號碼A-10-6 沒收 64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1 沒收 65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2 沒收 66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3 沒收 67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2-1 沒收 68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2-2 沒收 69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2-3 沒收 7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3-1 沒收 71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3-2 沒收 7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3-3 沒收 73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1 沒收 74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2 沒收 75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3 沒收 76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6S PLUS,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4 沒收 77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手機)1支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5 沒收 78 U盾1個(羅郁儒,中國郵儲)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6 沒收 79 U盾組1包(5個U盾、1個USB隨身碟,陳奕伸、羅郁儒) 陳秋蘭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4-7 沒收 8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1 沒收 81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2 沒收 8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3 沒收 83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7 PLUS,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4 不沒收 84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Prime,IMEI碼:00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5 沒收 85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Prime,IMEI碼:00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6 沒收 86 U盾1個(羅郁儒,交通銀行)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7 沒收 87 U盾2個(陳奕伸、羅郁儒) 陳冠郢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5-8 沒收 8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1 沒收 89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2 沒收 90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3 沒收 91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4 沒收 92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5 沒收 93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11 Pro Max,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6 不沒收 94 U盾1個(陳奕伸) 劉怡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6-7 沒收 95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建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7-1 沒收 96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建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7-2 沒收 97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建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7-3 沒收 98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建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7-4 沒收 99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7,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支 黃建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7-5 沒收 100 U盾1個(陳子豪,中國建設銀行) 黃建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7-6 沒收 101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1 沒收 10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2 沒收 103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3 沒收 104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4 沒收 105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5 沒收 106 電子產品(手機,IPHONE XR,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6 沒收 107 U盾組1包(內含7個U盾)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7 沒收 108 U盾組1包(內含3個U盾)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8 沒收 109 U盾組1包(內含3個U盾、5個USB隨身碟)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8-9 沒收 11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 沒收 111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2 沒收 11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3 沒收 113 U盾組1包(內含6個U盾)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4 沒收 114 U盾組1包(內含8個U盾)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5 沒收 115 文件1包(內含執業執照及印章3枚)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6 沒收 116 文件1包(內含執業執照及印章3枚)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7 沒收 117 收據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8 沒收 118 U盾組1包(王振宇,中國農業銀行)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9 沒收 119 U盾組1包(內含8個U盾、銀行卡等)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0 沒收 120 U盾組1包(內含10個U盾)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1 沒收 121 收據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2 沒收 122 收據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3 沒收 123 密碼組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4 沒收 124 銀行卡組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5 沒收 125 收據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6 沒收 126 密碼組1包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9-17 沒收 127 電子產品(手機,GPLUS F51,IMEI碼:0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1 沒收 128 電子產品(手機,GPLUS F5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2 沒收 129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Prime,IMEI碼:00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3 沒收 130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J7 Pro,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4 沒收 131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A20,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5 沒收 132 電子產品(手機,三星Galaxy A20,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等)1支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6 沒收 133 電子產品(平板電腦,ASUS P024,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7 沒收 134 電子產品(平板電腦,ASUS P024,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8 沒收 135 電子產品(平板電腦,ASUS P024,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9 沒收 136 電子產品(平板電腦,ASUS P024,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10 沒收 137 筆記本1本(公司)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11 沒收 138 筆記本1本(雜物)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12 沒收 139 十月班表1張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A-10-13 沒收 14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C-1-1 沒收 141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C-1-2 沒收 142 電子產品(電腦螢幕,含線材)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C-1-3 沒收 143 電子產品(監視器主機)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D-1 沒收 144 電子產品(路由器)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D-2 沒收 145 電子產品(監視器螢幕)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D-3 沒收 146 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D-4 沒收 147 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1台 黃柏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9樓,座位號碼D-5 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