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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馮昌偉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永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永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祥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聲請書漏引該法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將和旺公司之資金4億1千3百萬元優先償還紅利公司,再償還劉永祥個人債務部分)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31日起至104年1月14日 104年1月29日起至104年4月2日 103年12月31日(聲請書誤植為103年8月19日)起至104年1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6年1月24日 106年1月24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7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7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確定日期 108年1月24日 108年1月24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18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重大特別背信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6月5日 103年9月9日起至104年1月27日 103年11月間、12月間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重大特別侵占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8日 104年2月間某日起至104年4月2日 104年6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確定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155條第1項之操縱股價罪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31日 102年3月25日起至104年4月21日 104年4月1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632、11496、12091、14109、14110、19273、19274、104年度偵緝字第125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15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110年度金重易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111年5月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3月31日 111年6月14日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00號   (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0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