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4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德寬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浩翔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洪浩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浩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浩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對此表示沒有意見,請本院依法處理等情狀,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爰依法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日  期 偵    查年    度及  案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年月日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   年字號   年字號   1 竊盜 拘役55日 109/09/18 士林地檢 士林地院 109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110/01/29 士林地院 109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110/03/15 編號1至2部分,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 2 竊盜 拘役50日 109/12/18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89號 新北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3578號 110/11/15 新北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3578號 110/12/29  3 過失傷害 拘役55日 110/02/09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 臺北地院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1號 111/0519 臺北地院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1號 111/06/3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2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