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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字第113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王令冠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鈤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張日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鈤清」,其年籍資料則更正為本裁定被告欄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同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264條第2項第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係為特定刑罰權對象之用,其起訴之對象為被告其「人」,而非「姓名」。被告冒用他人姓名應訊,檢察官未發覺,起訴書乃記載冒用之姓名、年籍等資料者,其起訴之對象仍為被告其人,法院於審理中發現,自應將被告姓名等資料予以訂正,如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者,因僅屬被告冒用他人姓名應訊之「姓名錯誤」,亦係以裁定方式更正即可,與冒充犯人頂替之「被告錯誤」情形有別(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第54號判決、91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張鈤清於民國111年11月5日晚間8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某不詳地點,食用含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及飲用啤酒1瓶後,雖經數小時休息,仍於111年11月6日凌晨0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凌晨2時13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號前為警攔查,經警以酒精檢測器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8毫克。然被告張鈤清為警查獲時,係以其胞兄「張日高」之姓名及年籍應訊,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張日高」名義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嗣檢察官誤以被告姓名為「張日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受理後,於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13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張日高」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因被告張鈤清提起上訴,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將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指紋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與「張日高」檔存指紋是否相符,結果確認二者指紋並不相符,有該鑑定書附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00號卷第39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即以張日高並非本案之被告,不具上訴權而駁回上訴,基此,本案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之對象均為被告張鈤清,而非被告冒名之「張日高」,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33號刑事簡易判決關於被告「張日高」及其年籍資料之記載,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裁定更正被告之真正年籍後,雖可將原判決關於犯罪行為之事實認定歸屬於被告,然原判決依遭冒名人年籍查得之前案資料等所判斷是否累犯、得否緩刑、是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及量刑之當否等法律效果,則仍有因此致生誤認之情事,此對於檢察官正確執行及真正當事人間,均屬具有重大影響,而為收受更正前原判決送達時所不及知悉之事項。又當事人收受裁判後是否上訴,係依所收受之裁判記載內容而決定,然在因真正行為人冒名應訊並受裁判而需裁定更正當事人欄記載之情形,檢察官自先前所收受更正前原判決記載之內容,尚無法據以得知該判決實際上有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致無法於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計算之上訴期間內妥適決定甘服或提起救濟,以期法律之正確適用,倘於此類冒名應訊而受裁判之情形,猶認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仍自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算,實則有因實務所採前揭更正裁定之解決方式,顯然影響當事人合法上訴權益之虞,尚非妥適。從而,原判決於更正裁定後,自應將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併同「重行送達」,其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俾使當事人(含檢察官及真正行為人)得就更正後之裁判整體內容判斷是否提起救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8號提案研究意見參照)。從而,被告於重行收受本案判決及更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自得於重行起算之法定期間20日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13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