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鈺珍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111年度執字第1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展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劉明展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7至10、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6、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具狀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可佐,而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⑴有期徒刑1年 ⑵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5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7月15日至同年8月16日 107年8月間某日至同年9月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 108年度偵字第13614號 107年度偵字第29036號 108年度偵字第479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21號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4日 108年11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921號 108年度訴字第670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6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9日 109年2月11日 109年2月26日 109年3月24日 備註  編號1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訴人不服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駁回確定。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洗錢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次) ⑴有期徒刑2年 ⑵有期徒刑2年(2   次)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2日 107年7月23日前某日至107年7月27日 107年7月25日至同年9月3日 108年1月8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4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4593號 109年度偵字第1160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108年度偵字第1322號 108年度偵字第9079號、109年度偵字第509號、第19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61號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12日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55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7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641號 109年度訴字第33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7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2月16日 110年1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訴人不服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駁回確定。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證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7月25日 107年12月28日 108年8月20日 107年8月14日、同年8月20日、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1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第64號、108年度偵字第1322號 108年度偵字第10521號 110年度偵字第6318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108年度偵字第7951號、第169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24號 108年度訴字第994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6日 110年4月23日 110年8月13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24號 108年度訴字第994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0年5月19日 110年9月15日 111年3月1日 備註  編號1至9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訴人不服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476號駁回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1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