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浩翔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洪浩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浩翔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浩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對此表示沒有意見,請本院依法處理等情狀,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爰依法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 罪日 期 偵 查年 度及 案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年月日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 年字號 年字號 1 竊盜 拘役55日 109/09/18 士林地檢 士林地院 109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110/01/29 士林地院 109年度審簡字第1170號 110/03/15 編號1至2部分,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 2 竊盜 拘役50日 109/12/18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489號 新北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3578號 110/11/15 新北地院 110年度簡字第3578號 110/12/29 3 過失傷害 拘役55日 110/02/09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65號 臺北地院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1號 111/0519 臺北地院 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51號 1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