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旻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月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月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月芳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則即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且本院為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此有上開裁定書、判決書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依前揭說明,本案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是綜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情節、犯行嚴重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貫徹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內外部界限等事項,並參酌受刑人請求輕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9頁),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但此部分屬日後執行檢察官就本件所定應執行刑裁定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應如何扣抵之問題,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另於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案陳述意見時,受刑人固回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判決所處之刑係屬重罰(即附表編號3之罪刑),是否能再次重審,讓其有減輕罰責之機會等語。惟本案係檢察官對被告經數判決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案件,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所處之刑度是否妥適,非本案審理範圍,本院尚無重審該案之權限,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7次)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4月5日至11日 98年5月20日至26日 107年1月15日至 同年7月4日 107年4月16日至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59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347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42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 第2589號、第25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2日 110年1月8日 111年1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 第259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26日 110年2月9日 111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1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064號 1、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6號 2、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    
編號  5 6 罪名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之未繳納股款罪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之未繳納股款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9日至29日 107年10月1日至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83號、 111年度偵字第86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8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