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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四О號

瀆職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朱瑞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四О號

自訴人
戊○○
被告
乙○○

        己○○

        丁○○

        丙○○

        庚○○

        壬○○

        甲○○

        辛○○

右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六四號裁定駁回自訴,經自訴人提起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二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且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指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裁判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貪污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利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非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法益(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六號、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七九九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四三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1)自訴意旨指摘被告壬○○、甲○○、辛○○於任職法官期間受己○○之教唆而枉法裁判,因認被告等涉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罪,依前開說明,自訴人既非犯罪直接被害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自訴。又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告己○○教唆枉法判決之部分,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自訴人非犯罪直接被害人已如前述,本不得提起自訴,雖其中又有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三條之罪,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法定刑與教唆枉法裁判罪相同,但以情節比較,則以教唆枉法裁判罪為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亦不得自訴(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判例參照)。(2)自訴意旨指摘被告林光雄於執行公務時受乙○○、己○○、庚○○、丙○○之教唆而圖利他人,而認渠等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貪污罪,依前開說明,縱於被告權利不無影響,但自訴人仍屬間接之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亦不得提起自訴;又雖其中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三條之罪,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且依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惟其法定刑仍較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貪污罪為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亦不得自訴。(3)另自訴意旨指被告乙○○、己○○、庚○○、丙○○教唆被告林光雄違法核發八十六年建字第四六五號及八十七年建字第三八一號建築執照之部分,認係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而成立教唆貪污罪,本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自訴人非犯罪直接被害之人,不得提起自訴,其中雖又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三條之罪,其法定刑均較教唆貪污罪為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均不得自訴。

四、依照上開說明,依自訴人所述事實均係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另自訴人在本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0六四號案件審理中,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提出補充調查證據狀,惟探究其真意,應屬追加「陳正男、陳正次、許人舉、劉基生、易立民、湯志文、申敏長、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區二期自辦重劃會為被告」,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五七七號申敏長偽造文書案移送本院併辦,查該追加內容均未經本院原第一審為裁判,是追加部分之訴訟繫屬尚未消滅,應由原繫屬法院補充判決,並就併辦部分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更(一)字第四О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