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3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王宇晁律師 被 告 F○○ G○○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八六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共同以犯重利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F○○共同以犯重利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G○○幫助共同以犯重利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E○○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詐欺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由不知悔改,E○○竟與F○○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牟取不法暴利,並以之為常業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對外廣為宣傳可辦理私人借貸等情,以招徠需款至急之不特定客戶,由F○○負責提供借款資金,E○○則負責對外招攬、接洽急迫、輕率、無經驗之客戶並按時收取本利,待客戶聯絡借款時,則視情況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同貸款金額支票、本票、所有權狀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質押物品後,即乘人需用金錢急迫之際貸以金錢,以十至十二天為一期,視情形預扣第一期利息,而收取利息則以每月本金一成單利計算,則收取高達約月息六、十至十一分不等(即約年息百分之七十六、一百二十至一百三十三,亦可視情形調整)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計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借款予庚○○、「江寬萊」、玄○○、「D○○」、「子○○」、辛○○、巳○○、戊○○、寅○○、丑○○、丁○○、申○○、酉○○、「丙○○」、「K○○」、未○○、午○○、甲○○、地○○、淇奧公司(負責人宇○○)、I○○、天○○、戌○○、乙○○、禾慶公司(負責人A○○)、亥○○、「壬○○」、己○○、黃○○、「B○○」、「C○○」、藍士勛(後改名為J○○)、「H○○」、「癸○○」、卯○○、楊上華、宙○○等人(其中「」者,係不知名之成年者持「」之身分證件為借貸,其中借貸時間、借貸金額、利率、質押物詳如附表二所示),而所賺取之利潤,則由E○○取得其中九成,一成則由F○○保有,二人則賴此利息收入維生。而G○○則基於幫助E○○、F○○為前開行為之意思,依照F○○之指示將欲放貸之款項,扣除第一期利息後,在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海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存摺上註記「小高」後,將放貸款項轉帳匯至E○○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內供E○○提領交付,待E○○收取還款後,再匯入上開G○○海山分行帳戶內,G○○並依據E○○放貸取得之借據、質押物,製作傳票、客戶往來明細等資料。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F○○(及其妹賴秀芬、員工呂佳鴻)因另涉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之司法警察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及逕行搜索,在臺北市○○路二六號十樓之一G○○之辦公處所,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E○○、F○○、G○○就於前揭時地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人員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情,固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常業重利、或幫助常業重利之犯行,被告E○○辯稱:雖有貸款、收取利息之事,惟利息固有部分收取較重之利息,但大部分應僅計算月息三分,不算收取重利云云,被告E○○之辯護人則為被告E○○辯以:重利罪之構成要件除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外,尚應以「承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之際收取利息為要件,惟到庭之證人均未說明至此,應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等語;另被告F○○辯稱:伊僅單純借款予E○○,並不知E○○借款後之去向、亦未參與其中任何一筆借款,伊僅向E○○收取一分利,至扣案附表一所示之物,為E○○於借款後才一次整個搬了四箱東西過來,方交付予伊,事前並不知情,至於帳冊中記載高額之利息,係因G○○與E○○素有嫌隙,需讓賴勝子知悉伊與E○○往來係有「利潤」,才會將一分利記載為「十分利」,私下伊再與E○○計算退款云云;另被告G○○則以:雖扣案附表一所示之資料、傳票均為伊製作,惟係依照F○○指示,且製作之內容與實際借款事實完全不符,應與常業重利無涉云云。惟查: ㈠前揭被告E○○、F○○牟取重利為常業之犯行,業據被告E○○於調查局初次訊問時、本院調查時自承:與附表二所示之部分人有借放款資料,並部分有收取月息七分以上之利息等情不諱;而被告F○○就本件全部之借款資金來源均為伊乙節,亦不爭執;至被告G○○就本件係依據被告F○○指示辦理相關匯款予E○○,並按資料記帳、製作傳票、統計盈虧損益表等情,亦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筆錄第七頁),是本件確實由被告F○○提供資金、由被告E○○操作借、放貸,再由被告G○○在旁幫助統計資料、交付收取被告E○○之款項等情堪以認定。 ㈡而本件收取利息情形,已經證人即借款人申○○、I○○、卯○○、J○○(即藍士勛)、庚○○、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確實收取利息,惟確實收取利息數字已經忘記等情大致相符,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傳票、高利貸借款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實際收取利息之計算,經本院勘驗扣案附表一編號三之電腦主機,經開啟電腦硬碟內標明為「小高資料」、「月支出表」檔案之資料,列有⑴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以借款人分類之①本金、利息計算表等分類帳、②客戶聯絡年籍資料、地址、質押物品、支票帳戶、③資料轉交記錄(①、②、③詳如該次筆錄附件三);⑵依照每月放款、利息收入、收回本金等按月統計放款額之「小高九○年度、按月計算之損益總表(詳如該次筆錄附件四),此有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查,並經被告G○○自承:為伊所鍵入、統計等情無訛。而細查前開附件三所示之資料第一頁左上角即載明「超過二百七十萬以後照之前的方法百分之十計算,直到禾慶還款全部百分之十‧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改為六百二十三萬元內百分之十三‧‧」,部分調降改為百分之五利率;再其後附件三之客戶往來明細,則記載有借款續借還款日期、借款金額、實際支付、利息收入(利息百分之十為原則,部分如前開附註調整為百分之五至十三)、天數(每十天、十五天一期)、尚欠利息;再將前開附件三、四之資料比對附表一扣案之傳票、高利貸借款資料,互核相符。況被告於本院已自承:月息超過七分(即年利率百分之八十四)以上者,亦有巳○○、姚德偉、天○○、戊○○、A○○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筆錄第二頁),更於調查局、檢察事務官前迭次供稱:對外係收取十分利,其中利息九成屬「退佣」等語(見核退卷第二六頁背面、偵查卷第六六頁),是被告E○○由被告F○○提供資金,向外收取如附表二所示顯不相當之重利乙節,亦足以認定。被告E○○雖辯稱:文件記載係高於實際情形云云,惟於扣案附表一編號一之傳票後,所附均係以存款存摺影本以為憑據,其中將「收入」記載之金額統計則與存摺內之實際進帳相符,可認被告E○○、被告G○○之實際轉匯款均係與該傳票記載相合,而以附表二所載之放款資料二千餘萬元計算,每十天、一期(尚不論另有「續借」)之利息收入即高達二百萬元,倘以被告F○○所稱:其中九成之誤差係分四次私下由被告E○○當面現款領取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筆錄第十六頁),則被告E○○至少應退還被告F○○一百八十萬元之現款,以四次計算,每次四十萬元以現款交付?在在與常情不合。況被告E○○亦自承:對外放款之利息收入、資金流向,並無實際另外記帳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筆錄第五頁),究竟扣除還款、「退佣」、利息收入、放款數字,實際若干?僅以四次交付宣稱「應退被告F○○與帳冊記載不符、實際轉帳不符」之金額若干,豈會清楚?亦非常情。故帳冊、與實際帳戶轉出轉入金額相符之記載,實為實際放款利率無訛,並無利息高計之情,被告F○○、E○○辯稱:為欺騙G○○才會故意高計利息云云,實不足採。 ㈢復就借款原因乙節,證人申○○於本院證稱:係為生意上調頭寸,不然將會跳票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筆錄第三頁),證人I○○、卯○○於本院證稱:臨時股票需款交割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筆錄第九頁、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筆錄第十二頁),證人J○○(即藍士勛)於本院證稱:公司欲辦理上市,資金不足,為維持股權方會借款等語(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筆錄第七頁),證人庚○○於本院證稱:月底時欲軋支票之用,需臨時周轉所需,向銀行借款,手續來不及等語(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第四頁),證人宇○○於本院證稱:正常銀行借款管道不通,且時間上已經來不及等語(件本案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筆錄第九頁);輔以附表一編號一帳冊、及編號三電腦中列印資料可知,被告E○○、F○○二人放貸資料平均係以每十、八日為一期,每期利率為放款金額之一成,依利息是否預扣不同計算,利率即高達年利率百分之七十六至一百五十八(詳如附表二所載),以常情相衡,倘非急迫、輕率,豈有不尋正常管道借款,而甘付重利?更質押以同額之支票、本票、所有權狀等數倍、數十倍之物?是被告E○○、F○○利用被害人急迫、輕率之情形貸款取得重利乙節堪以認定,被告E○○空言辯稱:借款人並非急迫、輕率云云,委無足採。㈣至被告F○○辯稱:不知被告E○○借款用途何在云云。惟被告即證人E○○更證稱:借款人之擔保、資料均陸續交付被告F○○,由被告F○○保管,以給被告F○○保障等情(見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筆錄第九頁、第十二頁);而被告F○○已供稱:帳冊為被告G○○依據伊由被告E○○處取得之物製作,而G○○轉帳匯款,亦為伊指示等語(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筆錄第三頁),其間前開附件三、四中亦另有隨時指示之「調降利率」之記載(詳如前述)、」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開始借款累計二百七十萬元內利率百分之十三」、單獨扣除電話費等支出之「損益表」計算,於附件三第十頁、且第十五頁更記載有「七月四日資料給盧(指被告E○○)」,則被告F○○係於隨時知悉、評估貸款人還款情形後,逐一、隨時指示利率變動,期間並有互換資料之舉;輔以由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轉帳傳票,其中被告G○○逐日轉帳金額係「扣除放貸款項、當日其餘之利息收入後」、甚至「扣除電話費用」之金額,亦與被告F○○所稱「單純每筆借款扣十分利後之金額」不合;而以被告E○○之借款,於電腦檔案中另有設一如其餘借款人之記載,僅於九十年十月九日借款五萬九千二百元,每四天利息二千二百元、還款記錄(見附表一之○一—十三—一傳票卷第六六至六八頁、第七四至七五頁)等,倘如被告F○○所稱:電腦、扣案文件記錄均為被告F○○單純對被告E○○之借款云云,又何需另立被告E○○借款資料、不與其餘之放貸資料合併計算?何以帳冊內均係記載真實借款人之資料,並非「被告E○○」借款之資料?是被告F○○就被告E○○之放款情形,得隨時掌握取得資料、並有「調整利率」權限,又逐日指示匯款金額,其就被告E○○之放款明知,而顯係基於犯意之聯絡甚明。被告F○○辯稱:不知被告E○○如何使用借款云云,應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至證人江寬萊、D○○、子○○、丙○○、K○○、壬○○、B○○、C○○、H○○、癸○○雖分別於本院審理時、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稱(此部分雖屬傳聞筆錄,惟此部分為被告三人及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前表示異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未曾向被告三人借款等語明確,惟被告E○○亦自承:確實有「不知名者」持前開證人之證件借款等語,並有與之相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傳票、存摺匯款資料、質押物品(國民身分證、支票、本票等物),可認被告E○○確實依此而為實際放貸、收取利息,亦無礙本院就被告E○○、F○○二人對於持「江寬萊」、「D○○」、「子○○」、、「丙○○」、「K○○」、「壬○○」、「B○○」、「C○○」、「H○○」、「癸○○」文件而自稱為「江寬萊」、「D○○」、「子○○」、、「丙○○」、「K○○」、「壬○○」、「B○○」、「C○○」、「H○○」、「癸○○」貸款、而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之事實認定,併此敘明。 ㈥又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的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常業犯僅須有賴以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而以被告F○○、E○○二人且廣為宣傳至即令不相熟識之人亦為不相熟識之人、高達三十餘人,於七個月內放款金額高達二千餘萬元之事實,即足見其反覆實施、以此牟利維生,被告F○○、E○○牟取重利為常業之犯意亦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E○○、F○○、G○○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E○○、F○○二人趁他人緊急時,貸與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藉此營利所得維生,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G○○係以幫助被告F○○、E○○為常業重利之意思而參與,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之幫助犯,並應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E○○、F○○就被害人多次放貸之犯行,二人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E○○前於八十五年間因詐欺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未滿五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另起訴書認被告G○○之犯行,應與被告E○○、F○○為共同正犯,惟本院認被告G○○僅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事前之轉帳匯款予被告E○○、記帳部分之犯行,並未參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並未因此更有所得,並非恃此利息所得維生,業經被告G○○供明在卷,核與被告F○○、E○○供證相合,且到院結證之證人子○○、申○○、I○○、庚○○、宇○○、J○○、卯○○證述:借貸、繳息、還本之過程中未曾見過被告G○○等語無訛,僅以轉帳、記帳之行為無法認被告G○○確實參重利借貸之犯行、或分有該次利息所得用以維生,是起訴書認被告G○○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處斷,自有未洽。另就被告E○○、F○○借貸被害人起訴書贅載:高玉芬、曾文富等二人,漏未就被害人「江寬萊」、丑○○、「丙○○」、「K○○」、「壬○○」、「H○○」、「癸○○」、卯○○、楊上華、宙○○之部分起訴(公訴人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論告書中僅就巳○○、玄○○、寅○○、天○○、戊○○、乙○○、甲○○、丁○○、庚○○、己○○、辛○○、「子○○」、辰○○、午○○、酉○○、未○○、黃○○、地○○、戌○○、亥○○、淇奧公司(負責人宇○○)、申○○、「D○○」、「C○○」、「B○○」、I○○、藍士勛(後改名為J○○)、丑○○、禾慶公司(負責人A○○)等為論告,即刪除原起訴書所載高玉芬、曾文富之部分,補充起訴書中漏載之丑○○部分,而仍未論「江寬萊」、「丙○○」、「K○○」、「壬○○」、「H○○」、「癸○○」、卯○○、楊上華、宙○○等部分),然該部分為起訴常業犯之一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本院審理論究範圍,併此敘明。本院爰審酌被告E○○、F○○而於短短七月內,即放貸款約二千餘萬元,收取年利率百分之一百七十六至一百五十八不等之利率,至本件辯論終結前仍卸詞狡辯、互推責任,毫無悔改之意,且衡量被告G○○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之情節,再衡量爰審酌被告三人不同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G○○之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小高」傳票、高利貸借款文件資料、電腦主機等物,為被告F○○、E○○所有為供渠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徙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小高」傳票貳冊(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保字第三○八七號扣押物品清單附編號十三,扣押物編號○○一—一三—一至○○一—一三—二)。 二、高利貸借款文件叁冊(含客戶往來明細及客戶資料,同上扣押物品清單附編號卅二,扣押物編號○一七—一至○一七—三)。 三、電腦主機叁部(同上扣押物品清單附編號五六,扣押物編號伍—二—一至伍—二—三)。 附表二:(其中借款人欄加註*者,係持「」者之證件借款) ┌───┬───────┬───────┬───────┬───────┐ │借款人│借款時間 │借貸金額 │利息 │質押物 │ │ │ │ │利率 │ │ ├───┼───────┼───────┼───────┼───────┤ │庚○○│九十年四月二十│二十萬元 │二萬元 │無 │ │ │四日 │ │(三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四月三十│二十萬元 │一萬元 │切結書、同額本│ │ │日 │ │(十五天一期)│票、同額支票、│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二十萬元 │二萬元 │切結書、同額本│ │ │九日 │ │(三十天一期)│票、同額支票、│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百二十一 │ │ ├───┼───────┼───────┼───────┼───────┤ │*「江│九十年四月二十│二十萬元 │二萬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 │寬萊」│七日 │ │(三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玄○○│九十年四月三十│二百零五萬九千│六萬八千六百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 │日 │四百元 │十七元 │ │ │ │ │ │(十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十萬元 │二萬五千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 │ │三日 │ │(十五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蔡│九十年五月九日│二十萬元 │二萬元 │切結書、國民身│ │慶鐘」│ │ │(三十天一期)│分證影本、同額│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票、同額支票│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九月十三│十萬元 │七千三百三十四│無 │ │ │日 │ │元(二十二天一│ │ │ │ │ │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林│九十年五月十六│十五萬元 │一萬五千元 │切結書、國民身│ │煌斌」│日 │ │(三十天一期)│分證影本、同額│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票、同額支票│ │ │ │ │百二十一 │ │ ├───┼───────┼───────┼───────┼───────┤ │辛○○│九十年五月二十│三萬五千元 │一千一百六十七│國民身分證影本│ │ │八日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巳○○│九十年六月十二│二十一萬元 │七千元 │同額支票、同額│ │ │日 │ │(十天一期) │本票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十三萬五千元 │四千五百元 │同額支票、同額│ │ │日 │ │(十天一期) │本票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七月二十│十一萬元 │三千六百六十七│切結書、國民身│ │ │三日 │ │元(十天一期)│分證影本、同額│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支票、同額本票│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八月十五│六萬元 │ 二千元 │切結書、同額支│ │ │日 │ │ (十天一期) │票、同額本票、│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百二十一 │ │ ├───┼───────┼───────┼───────┼───────┤ │戊○○│九十年六月四日│七萬元 │二千三百三十三│無 │ │ │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十四萬元 │四千六百六十七│ 無 │ │ │六日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十月三日│十二萬元 │四千元 │借據、同額本票│ │ │ │ │(十天一期) │、國民身分證影│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十月二十│五萬元 │二千一百六十七│無 │ │ │日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寅○○│九十年六月五日│一萬二千元 │四百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十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丑○○│九十年六月十一│四十萬元 │一萬三千三百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 │日 │ │十四元 │、會員勞工保險│ │ │ │ │(十天一期) │證影本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丁○○│九十年六月十四│二十萬元 │二萬元 │切結書、國民身│ │ │日 │ │(三十天一期)│分證影本、同額│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支票、同額本票│ │ │ │ │百二十一 │ │ ├───┼───────┼───────┼───────┼───────┤ │申○○│九十年六月二十│三十三萬元 │一萬一千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 │ │日 │ │(十天一期) │、蔡玉鈴國民身│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分證影本、東太│ │ │ │ │百二十一 │平洋行營利事業│ │ │ │ │ │登記證影本、同│ │ │ │ │ │額支票、同額本│ │ │ │ │ │票 │ ├───┼───────┼───────┼───────┼───────┤ │酉○○│九十年六月二十│二萬五千元 │八百三十三元 │無 │ │ │日 │ │(十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十月五日│二十萬元 │二萬元 │借據、同額本票│ │ │ │ │(三十天一期)│、國民身分證影│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 │ │ │ │ │百二十一 │ │ ├───┼───────┼───────┼───────┼───────┤ │*「何│九十年七月二日│十五萬元 │一萬五千元 │切結書、國民身│ │永光」│ │ │(三十天一期)│分證影本、同額│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支票、同額本票│ │ │ │ │百二十一 │ │ ├───┼───────┼───────┼───────┼───────┤ │*「嚴│九十年七月四日│五萬五千元 │一千八百三十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天南」│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未○○│九十年七月五日│十二萬 │六千元 │切結書、同額本│ │ │ │ │(十五天一期)│票、國民身分證│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影本、全民健康│ │ │ │ │百二十一 │保險卡影本、戶│ │ │ │ │ │口名簿影本 │ │ ├───────┼───────┼───────┼───────┤ │ │九十年八月一日│二十二萬元 │一萬一千元 │切結書、同額票│ │ │ │ │(十五天一期)│、建物所有狀乙│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紙、土地有權狀│ │ │ │ │百二十一 │二紙 │ ├───┼───────┼───────┼───────┼───────┤ │午○○│九十年七月十六│四十萬元 │一萬三千三百三│無 │ │ │日 │ │十四元 │ │ │ │ │ │(十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八月十七│四十萬元 │一萬三千三百三│切結書、同額支│ │ │日 │ │十四元 │票、同額本票、│ │ │ │ │(十天一期) │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甲○○│九十年七月二十│五萬元 │一千六百六十七│國民身分證影本│ │ │六日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地○○│九十年七月二十│五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五百元│切結書、國民身│ │ │三日 │ │(十五天一期)│分證影本、同額│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票、同額支票│ │ │ │ │百二十一 │、面額六萬六千│ │ │ │ │ │元支票五紙 │ │ ├───────┼───────┼───────┼───────┤ │ │九十年八月十六│三十四萬元 │一萬七千元 │無 │ │ │ │ │(十五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八月二十│五十萬元 │二萬五千元 │切結書、同額支│ │ │日 │ │(十五天一期)│票、同額本票、│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房屋租賃契約書│ │ │ │ │百二十一 │ │ ├───┼───────┼───────┼───────┼───────┤ │淇奧公│九十年七月二十│一百萬元 │六萬元(每月一│同額支票、同額│ │司(負│三日 │(因利息預扣,│期)年利率約百│本票、宇○○國│ │責人楊│ │故僅取得九十四│分之七十六 │民身分證影本、│ │世清)│ │萬元) │ │淇奧有限公司營│ │ │ │ │ │利事業登記證影│ │ │ │ │ │本、淇奧有限公│ │ │ │ │ │司公司執照影本│ │ ├───────┼───────┼───────┼───────┤ │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十萬元(因利│三萬元(每月一│同額本票 │ │ │五日 │息預扣,僅取得│期),年利率約│ │ │ │ │四十七萬元) │百分之七十六 │ │ ├───┼───────┼───────┼───────┼───────┤ │I○○│九十年八月二日│六十萬元 │二萬四千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十二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天○○│九十年八月八日│二百三十萬元 │七萬六千六百六│同額本票、土地│ │ │ │ │十七元 │所有權狀影本、│ │ │ │ │(十天一期) │建築改良物所有│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權狀影本三紙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八月二十│一百三十三萬元│四萬四千三百三│同額支票、同額│ │ │日 │ │十四元 │本票、國民身分│ │ │ │ │(十天一期) │證影本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戌○○│九十年八月十三│一百萬元 │三萬三千三百三│同額本票 │ │ │日 │ │十四元 │ │ │ │ │ │(十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八月二十│一百一十萬元 │三萬六千六百六│切結書、同額支│ │ │九日 │ │十七元 │票、同額本票、│ │ │ │ │(十天一期) │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上泰鋼鐵股份│ │ │ │ │百二十一 │有限公司五堵廠│ │ │ │ │ │經濟部工廠登記│ │ │ │ │ │證影本、上泰鋼│ │ │ │ │ │鐵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上泰鋼鐵股份│ │ │ │ │ │有限公司經濟部│ │ │ │ │ │公司執照影本 │ ├───┼───────┼───────┼───────┼───────┤ │乙○○│九十年八月十七│五萬五千元 │一千八百三十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 │日 │ │元(十天一期)│、同額本票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禾慶公│九十年八月二十│二百萬元 │八萬元 │土地所有權狀、│ │司(負│三日 │ │(十二天一期)│建物所有權狀、│ │責人廖│ │ │年利率百分之一│保管條切結書、│ │崇賀)│ │ │百二十一 │A○○國民身分│ │ │ │ │ │證影本、面額新│ │ │ │ │ │臺幣貳佰柒拾萬│ │ │ │ │ │元本票、面額新│ │ │ │ │ │臺幣貳佰柒拾萬│ │ │ │ │ │元支票 │ │ ├───────┼───────┼───────┼───────┤ │ │九十年八月二十│五十萬元 │一萬八千三百三│同上 │ │ │四日 │ │十四元 │ │ │ │ │ │(十一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九月十日│一百七十萬元 │五萬六千六百六│同上 │ │ │ │ │十七元 │ │ │ │ │ │(十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亥○○│九十年九月二十│三十五萬元 │一萬七千五百元│無 │ │ │四日 │ │(十五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十月十一│二十二萬元 │一萬一千元 │無 │ │ │日 │ │(十五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二十一 │ │ │ ├───────┼───────┼───────┼───────┤ │ │九十年十月二十│三十萬元 │一萬九千五百元│同額本票、國民│ │ │九日 │ │(十五天一期)│身分證影本、黃│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金玉國民身分證│ │ │ │ │百五十八 │影本、戶籍謄本│ ├───┼───────┼───────┼───────┼───────┤ │*「周│九十年九月二十│二十三萬元 │一萬一千五百元│借據、國民身分│ │從光」│八日 │ │(十五天一期)│證影本、同額本│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票 │ │ │ │ │百二十一 │ │ ├───┼───────┼───────┼───────┼───────┤ │己○○│九十年十月十九│十萬元 │三千四百六十七│國民身分證影本│ │ │日 │ │元(八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 │ │九十年十月二十│二十萬元 │九千五百三十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 │九日 │ │元 │ │ │ │ │ │(十一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 │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十三萬元 │九千九百六十七│國民身分證影本│ │ │三日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黃○○│九十年十月二十│十五萬元 │九千七百五十元│國民身分證影本│ │ │四日 │ │(十五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劉│九十年十月三十│二十三萬元 │九千九百六十七│國民身分證影本│ │秉菘」│一日 │ │元(十天一期)│、永興昌科技股│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份有限公司營利│ │ │ │ │百五十八 │事業登記證影本│ │ │ │ │ │、永興昌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執照影本 │ ├───┼───────┼───────┼───────┼───────┤ │*「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十萬元 │二萬六千元 │借據、同額本票│ │家平」│九日 │ │(十五天一期)│、國民身分證影│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 │ │ │ │ │百五十八 │ │ ├───┼───────┼───────┼───────┼───────┤ │藍士勛│九十年十一月二│五十五萬元 │一萬九千零六十│國民身分證影本│ │(後改│日 │ │七元 │ │ │名為藍│ │ │(八天一期) │ │ │茂虔)│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 │ │九十年十一月十│二十七萬五千元│九千五百三十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 │六日 │ │元(八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謝│九十年十一月八│十八萬元 │一萬一千七百元│借據、同額本票│ │岳展」│日 │ │(十五天一期)│、國民身分證影│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 │ │ │ │ │百五十八 │ │ ├───┼───────┼───────┼───────┼───────┤ │*「林│九十年十一月十│四十五萬元 │五萬八千五百元│同額支票、同額│ │彥甫」│二日 │ │(三十天一期)│本票、國民身分│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證影本 │ │ │ │ │百五十八 │ │ ├───┼───────┼───────┼───────┼───────┤ │卯○○│九十年十一月十│十一萬五千元 │四千九百八十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 │九日 │ │元(十天一期)│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楊上華│九十年十一月十│十萬元 │一千三百元 │無 │ │ │九日 │ │(三天一期) │ │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 │ │ │ │ │百五十八 │ │ ├───┼───────┼───────┼───────┼───────┤ │宙○○│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萬元 │九千七百五十元│借據、同額本票│ │ │十一日 │ │(十五天一期)│、國民身分證影│ │ │ │ │年利率百分之一│本 │ │ │ │ │百五十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