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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郭顏毓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0四五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0五五號),暨聲請併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七四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瑜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證券商非法營業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戌○(另行審結)為設於臺北市○○區○○路二段七0號五樓之中華世紀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世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K○○(通緝中)為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益公司」)之負責人;L○(另行審結)係鎮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毓公司」)之負責人;地○○(另行審結)為戌○之妻,並為中華世紀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A○○(另行審結)為中華世紀公司之顧問;M○○(另行審結)為加商諾貝爾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理,並為戌○之友;H○○(另行審結)係奇富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富公司」)之負責人;子○○(另行審結)係中華世紀公司中壢服務處之負責人;丁○○係瑞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齡公司」)之負責人,玄○○(另行審結)、亥○○(另行審結)、張漢棏為瑞齡公司之員工;辛○○(另行審結)係鴻昇實業(無公司登記以下簡稱「鴻昇實業」之負責人;辰○○(另行審結)係全華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華公司」)之負責人。

(二)戌○與K○○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簽訂輔導契約書,約定中華世紀公司以折抵上市費用為由,得以美金一百萬元之代價取得得益公司在美國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CIRMAKER TECHNOLOGY CORP. (以下簡稱「美國得益公司」)之股票三千五百張,另以前期投資及無息擔保借款為由,約定以新臺幣六千萬元取得美國得益公司股票三千五百張,致K○○自九十一年九月間起陸續將美國得益公司股票七千張交付戌○。戌○另向不詳人士以每股新臺幣十元購入中國聯合傳播多媒體公司美國子公司ALLIANCE NGN ING公司(即美國聯合傳媒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聯傳公司」股票六千張。

(三)戌○、地○○、M○○、A○○、H○○、子○○、丁○○、辛○○、辰○○、玄○○、亥○○及張漢棏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下簡稱證期會,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組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中華世紀公司、奇富公司、瑞齡公司、鴻昇實業及全華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之證券業務,且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竟仍共同基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八、九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止,以「中華世紀公司公告」或各式手稿資料規定員工工作事項,並公告於中華世紀公司及各地銷售單位,建立股票銷售通路及業務員教育訓練事務,而經營證券業務,以銷售美國得益公司及美國聯傳公司之股票。

(四)戌○、M○○及A○○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為增加投資人購買股票之意願,竟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先成立初始股(IPO)聯誼會,由A○○擔任會長,假借提供投資顧問資訊,大量吸收投資人加入初始股聯誼會會員,藉此與不特定投資人洽談價購股票事宜,再將「未上市」及「未上櫃」改為「預計上市」及「預計上櫃」,刊載在各發行公司之計畫書內,並利用報紙媒體廣告宣傳。又其等明知得益公司八十九年度簡單每股盈餘為零點一九元,九十年度簡單每股盈餘為零點零九元,為塑造美國得益公司前景可期之假象,竟以中華世紀公司名義製作「得益公司投資報告書」,記載得益公司八十九年度每股盈餘為三點二元,九十年度預估每股盈餘為三點六元,再由M○○委託不知情之記者邱裕榮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在工商時報刊登「得益今年每股盈餘估逾三點六元」之不實報導。又其等明知美國得益公司並未有任何在美上市或購併美國上市公司之計畫,而OTCB. B. 之性質僅為NASDAQ交易所專為提供美國未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之交易市場,並非上市市場,且美國得益公司並未與美國任何公司正式簽訂併購契約,更未併購OTCB. B. 未上市會員COMETˉTECHNOLOGYINC. 公司,竟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由M○○建議戌○指示不知情之中華世紀公司廣告企畫經理丑○○在工商時報十三版刊登「賀中華世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美輔導美國CIRMAKER TECHNOLOGYCORP. 併購NASDAQ上市公司,簽約成功」之不實廣告(以下簡稱「第一則廣告」),復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再於工商時報刊登「賀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NASDAQOTCB. B. 併購COMET TECHNOLOGYINC. 上市成功」之不實廣告(以下簡稱「第二則廣告」),並在中華世紀公司投資報告文宣中引用前述廣告內容,大量散發於不特定投資人,使O○○、酉○○、G○○、N○○、戊○○、J○○、D○○、R○、宇○○、郭武雄、黃○○、曹國龍、P○○、寅○○、天○○、丙○○、卯○○、癸○○、吳樹油、壬○○、未○○、己○○、申○○、甲○○、F○○、巳○○、午○○、I○○、C○○、B○○、Q○○、S○○、乙○○、E○○、宙○○及陳玲蘭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美國聯傳公司及美國得益公司前景看好,獲利可期,而分別向M○○及不知情之地○○、H○○、子○○、丁○○、辛○○、辰○○、玄○○、亥○○及張漢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而各受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損害。迨O○○等人購得美國得益公司及美國聯傳公司之股票後,因美國得益公司及美國聯傳公司並未依其等虛構之進度辦理在美上市計劃,投資人始知受騙,因而報警處理。

三、處罰條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郭顏毓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
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
之五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
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
人。
附表:
   ┌──┬────┬─────┬─────┬─────┐
  │編號│姓名    │時間      │購買股票之│受有損害之│
   │    │        │(民國)  │種類及數量│金額      │
   │    │        │          │          │(新臺幣)│
   ├──┼────┼─────┼─────┼─────┤
   │1   │O○○  │90年10月間│56,000股美│3,888,000 │
   │    │        │          │國得益公司│元        │
   │    │        │          │股票      │          │
   ├──┼────┼─────┼─────┼─────┤
   │2   │酉○○  │91年3月間 │12,000股美│897,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3   │G○○  │90年8月30 │2,000股美 │156,000元 │
   │    │        │日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4   │N○○  │90年9月10 │2,000股美 │156,000元 │
   │    │        │日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5   │J○○  │91年5月間 │3,000股得 │204,000元 │
   │    │        │          │益公司股票│          │
   ├──┼────┼─────┼─────┼─────┤
   │6   │D○○  │90年12月間│2,000股美 │136,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7   │宇○○  │91年1月間 │62,000股美│2,100,000 │
   │    │        │          │國得益公司│元        │
   │    │        │          │股票      │          │
   ├──┼────┼─────┼─────┼─────┤
   │8   │郭武雄  │92年1月間 │540股美國 │2張台灣得 │
   │    │        │          │得益公司股│益公司股票│
   │    │        │          │票        │兌換1張美 │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9   │黃○○  │92年1月間 │540股美國 │2張台灣得 │
   │    │        │          │得益公司股│益公司股票│
   │    │        │          │條        │兌換1張美 │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10  │曹國龍  │92年1月17 │5400股美國│2張台灣得 │
   │    │        │日        │得益公司  │益公司股票│
   │    │        │          │          │兌換1張美 │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11  │P○○  │92年1月16 │7,814股美 │2張台灣得 │
   │    │        │日        │國得益公司│益公司股票│
   │    │        │          │股票      │兌換1張美 │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12  │寅○○  │91年11月間│5,000股美 │490,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13  │天○○  │90年8月間 │16,000股美│1,248,000 │
   │    │        │          │國得益公司│元        │
   │    │        │          │股票      │          │
   ├──┼────┼─────┼─────┼─────┤
   │14  │丙○○  │91年4月間 │76,000股美│5,168,000 │
   │    │        │          │國得益公司│元        │
   │    │        │          │股票      │          │
   ├──┼────┼─────┼─────┼─────┤
   │15  │卯○○  │不詳      │8,000股美 │544,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16  │癸○○  │不詳      │50,000股美│3,400,000 │
   │    │        │          │國得益公司│元        │
   │    │        │          │股票      │          │
   │    │        │          │          │          │
   │    │        │          │          │          │
   ├──┼────┼─────┼─────┼─────┤
   │17  │庚○○  │不詳      │14,000股美│952,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        │          │          │          │
   │    │        │          │          │          │
   ├──┼────┼─────┼─────┼─────┤
   │18  │壬○○  │不詳      │110,240股 │6,179,560 │
   │    │        │          │美國得益公│元        │
   │    │        │          │司股票    │          │
   │    │        │          │          │          │
   │    │        │          │          │          │
   ├──┼────┼─────┼─────┼─────┤
   │19  │未○○  │不詳      │2,000股美 │136,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        │          │          │          │
   │    │        │          │          │          │
   ├──┼────┼─────┼─────┼─────┤
   │20  │己○○  │不詳      │2,000股美 │136,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1  │申○○  │不詳      │1,000股美 │68,000 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2  │甲○○  │不詳      │1,000股美 │68,000 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3  │F○○  │不詳      │27,000股美│960,000 元│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4  │巳○○  │不詳      │3,000 股美│150,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5  │午○○  │不詳      │6,000股美 │408,000 元│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6  │I○○  │不詳      │5,000 股美│340,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7  │C○○  │不詳      │8,000 股美│544,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28  │B○○  │不詳      │19,000股美│1,283,000 │
   │    │        │          │國得益公司│元        │
   │    │        │          │股票      │          │
   ├──┼────┼─────┼─────┼─────┤
   │29  │Q○○  │不詳      │3,000 股美│204,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30  │庚○○  │不詳      │14,000股美│952,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31  │S○○  │不詳      │10,000股美│680,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32  │乙○○  │不詳      │5,000 股美│440,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33  │癸○○  │不詳      │160,000股 │6,680,000 │
   │    │        │          │美國聯傳公│元        │
   │    │        │          │司股票    │          │
   ├──┼────┼─────┼─────┼─────┤
   │34  │庚○○  │不詳      │48,000股美│200,400元 │
   │    │        │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35  │F○○  │不詳      │38,000股美│1,290,000 │
   │    │        │          │國聯傳公司│元        │
   │    │        │          │股票      │          │
   ├──┼────┼─────┼─────┼─────┤
   │36  │I○○  │不詳      │5,000股美 │340,000元 │
   │    │        │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37  │S○○  │不詳      │4,000股美 │170,000元 │
   │    │        │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38  │乙○○  │不詳      │4,000股美 │170,000元 │
   │    │        │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39  │E○○  │不詳      │4,000股美 │170,000 元│
   │    │        │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        │          │          │          │
   ├──┼────┼─────┼─────┼─────┤
   │40  │戊○○  │92年1月29 │6,000股美 │588,000元 │
   │    │        │日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41  │宙○○  │不詳      │13,000股美│884,000 元│
   │    │        │          │國聯傳公司│          │
   │    │        │          │股票      │          │
   ├──┼────┼─────┼─────┼─────┤
   │42  │R  ○  │90年12月間│35,000股美│3,660,000 │
   │    │        │至91年1月 │國得益公司│元        │
   │    │        │間        │股票及20,0│          │
   │    │        │          │00股美國聯│          │
   │    │        │          │傳公司股票│          │
   ├──┼────┼─────┼─────┼─────┤
   │43  │陳玲蘭  │91年2月5日│2,000股美 │136,000元 │
   │    │        │          │國得益公司│          │
   │    │        │          │股票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