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雲婕
- 選任辯護人
- 黃正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林雲婕人別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被告林雲婕人別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誤載為Z000000000號,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