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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9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41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0年4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詎甲○○於假釋期間,即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4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假釋遂遭撤銷而入監執行殘刑2年9月又25日;再因恐嚇、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上訴字第41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7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上開3案接續執行結果,甫於98年3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1月21日(以上均不構成累犯)。詎甲○○於上開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內,仍不知悔改,復於98年6月11日下午1時10分許,見乙○○位於臺北市○○區○○路48巷33 號3樓頂樓加蓋住所未加裝鐵窗,且該處之氣窗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鄰棟建築物跨越,以攀爬窗戶踰越安全設備之方式,徒手侵入乙○○住處,進入後約4、5分鐘許,正著手搜尋財物之際,即為屋主乙○○發現而予以制伏,並報警查獲,致未得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98年7月30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乙○○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8至9頁),並有現場及屋內照片3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4至15頁),足徵被告前開出於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窗戶依社會通常觀念均具有防閑作用,自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安全設備。又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被告在其主觀上既以竊盜為目的侵入告訴人住處,且留滯時間長達4、5分鐘之久,以眼睛搜尋財物,縱其所欲物色之財物尚未移入自己支配管領實力之下,惟客觀上已足認其行為係與侵犯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且屬具有接連性之密接行為,顯然已足當於竊盜行為之著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下手竊取他人之物,惟未得手即遭查獲,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前因事實欄所載之多次竊盜、強盜、搶奪、恐嚇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1年10月及3年2月確定,3案接續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1月21日,而甫於98年3月1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雖於本件中尚不構成累犯,惟被告出監未久即再犯本件犯行,顯未因刑罰制裁而知所警惕,且被告年少力壯,假釋出監後並曾從事端菜、清潔工等工作,亦經被告自承在案,並非毫無謀生機會,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而以侵入他人住宅之方式行竊,對於社會治安所害非輕,兼衡本件被告行為之手段、動機,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7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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