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銘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慧
- 訴訟代理人
- 周立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訴字第363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陸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