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 原告
- 謝劉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謝安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令立律師
- 被告
- 吳宛玉
- 訴訟代理人
- 蕭佳灶律師
- 被告
- 陳以諾
- 被告
- 李金利
- 被告
- 林玉葉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豐
- 被告
- 陳三郎
- 被告
- 陳文忠
- 被告
- 陳榮生
- 被告
- 陳振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均宜
- 被告
- 倪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吳宛玉及李金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拾萬元』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宛玉及李金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零壹萬元』及…」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