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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原告
謝劉碧霞
訴訟代理人
謝安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告
吳宛玉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被告
陳以諾
被告
李金利
被告
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豐
被告
陳三郎
被告
陳文忠
被告
陳榮生
被告
陳振賢
訴訟代理人
陳均宜
被告
倪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吳宛玉及李金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拾萬元』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宛玉及李金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零壹萬元』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