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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440號

原告
潘仁偉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被告
佳德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百恩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林育生律師

      陳奕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張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者請求在同一程度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主張被告佳德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下逕稱被告)製作之拍賣圖錄(下稱系爭圖錄)有刊登瑕疵以及系爭圖錄未於拍賣會舉行前10日寄達買家,瑕疵不能修補,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返還受領之給付,並請求損害賠償,而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第495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㈠第5頁),嗣於民國103年2月20日以民事準備狀2主張被告受領原告所支付之款項無法律上原因,而追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㈠第249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基於系爭圖錄之製作及寄送有瑕疵之同一基礎事實,其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上可認為同一,而就原告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具有一體性,於後請求之審理亦得援用,衡諸紛爭解決一次性之基本要求,為避免重複審理,揆諸前開規定,無庸被告同意,即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1年2月24日在臺灣簽定契約,約定原告將中國瓷器、書畫等藝術品,交由被告於同年6月1、2日在新加坡中華總商會嘉庚堂舉行藝術品拍賣預展,並於同年月3日舉行藝術品拍賣會(下稱系爭拍賣會),另約定由原告將拍賣之藝術品交付由被告拍攝照片,加註「物件編號、物件名稱、物件簡介、規格及拍賣底價」後,製作成系爭圖錄。原告並已給付製作圖錄之費用新臺幣(下同)95萬1,040元(下稱系爭款項),後經原告發現被告所建議標示之拍賣底價不合理,乃於同年5月10日指示被告更改系爭圖錄上所標示之拍賣底價,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百恩(Brian Lee,下逕稱李百恩)與副總經理即訴外人訾娜娜(MichellTzu)均表示將依原告指示修改並製作系爭圖錄。詎被告不僅未依拍賣商業習慣,於拍賣會舉行前10日將系爭圖錄寄達各買家,竟遲至系爭拍賣會舉行當天才發送系爭圖錄,而原告至系爭拍賣會結束後才收到系爭圖錄,並發現系爭圖錄中有多處未標示「物件編號、物件名稱及拍賣底價」或標示錯誤等重要瑕疵,原告前指示被告修改拍賣底價部分,亦均未照原告指示修正,導致原告所有藝術品未能於拍賣會舉行當日拍出,影響原告利益甚鉅,系爭圖錄刊登瑕疵以及系爭圖錄未於拍賣會舉行前10日寄達買家,均屬重要瑕疵且不能修補。為此,爰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及第495條等規定,對被告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原告支付之系爭款項及請求賠償原告因參加系爭拍賣會所支出機票費用1萬6,993元、住宿費用2萬987元、拍賣品運輸費用27萬2194元,合計31萬174元之損害,惟原告僅於84萬5,920元範圍內而為請求,另如認為原告係遭他人詐騙,系爭款項並非製作圖錄之費用,然原告確已支付系爭款項予被告,被告亦屬無法律上原因而收受系爭款項,則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4萬5,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專營藝術品拍賣公司,兩造訂約目的,顯為藉由被告之專業將原告所有之藝術品拍賣換價,而非特定工作物即系爭圖錄之完成,拍賣圖錄印製僅為整體拍賣服務中一環,拍賣圖錄除用於拍賣會外,並無其他用途,故兩造間契約性質當屬藝術品拍賣委任契約。其次,被告於拍賣品拍出後,可依拍賣成交價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又圖錄費係各種必要支出之事務費之總稱,屬委任必要費用,其中並無承攬報酬存在。再者,被告確有於101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間,將系爭圖錄寄送於各買家,此外,被告尚有將拍賣會之廣告刊登於報紙而為宣傳,被告網站亦可查詢相關資訊,是被告在寄送系爭圖錄,或揭露拍賣會資訊上並無缺失,亦未造成原告任何損害。又李百恩具有拍賣與鑑定專業,再依業務規則之約定,鑑定師對於拍賣品之估價僅為暫時估值,而為尊重鑑定師專業,被告對標價有完全決定權,並不受原告建議拘束。最後,原告主張系爭圖錄標價不符兩造約定,然系爭圖錄上原告拍賣品之估價,並無顯著減少買家參與拍賣會意願之可能,更與拍賣品能否拍出無因果關係,原告並未受有損害,況且被告事前已告知原告,委託拍賣有無法順利拍出之風險。綜上,原告自無請求被告賠償之理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為: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㈡第124頁反面至第125頁):

㈠兩造於101年2月24日間,在臺灣簽訂契約,約定由原告將中國瓷器、書畫等藝術品,交由被告於同年6月1、2日在新加坡中華總商會嘉庚堂舉行藝術品拍賣預展,並於同年月3日舉行系爭拍賣會。

㈡原告自行負擔拍賣藝術品之保險費用、保管費及運費。

㈢被告曾於系爭拍賣會舉行當天將拍賣圖錄附本交給原告(如被證十七,見本院卷㈠第189頁至第192頁)。

㈣依照兩造所簽立之契約,被告可自拍賣會拍賣賣出之藝術品之成交價金中抽取15%做為佣金。

㈤系爭拍賣會當天並未拍出原告任何一件藝術品。

㈥被告曾經使用「佳士德」作為公司名稱,因與佳士得公司有商標權法律爭議,才更改公司名稱為「佳德」。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製作之系爭圖錄有刊登瑕疵以及系爭圖錄未於拍賣會舉行前10日寄達買家,瑕疵重要且不能修補,而對被告請求解除契約,返還系爭款項及請求賠償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事項厥為:㈠原告與被告間有無成立圖錄製作之承攬合約?㈡系爭圖錄是否有瑕疵,且無從補正,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4萬5,920元,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原告與被告間有無成立圖錄製作之承攬合約?

⒈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乃對於契約本身之性質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院之職責。又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然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至於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因此,民法各種之債乃將委任與承攬分別規定為兩種不同之有名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28條)。苟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係由承攬之構成分子與委任之構成分子混合而成,且各具有一定之分量時,其既同時兼有「事務處理」與「工作完成」之特質,即不能再將之視為純粹之委任或承攬契約,而應歸入非典型契約中之混合契約(司法院院字第2287號解釋參照)。而混合契約,原則上應適用各該性質之契約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兩造於101年2月24日間,簽訂契約約定由原告將中國瓷器、書畫等藝術品,交由被告於同年6月1、2日在新加坡中華總商會嘉庚堂舉行藝術品拍賣預展,並於同年月3日舉行藝術品拍賣會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㈠),此部分之契約著重於事務之處理,自屬委任之性質。而原告主張兩造另約定由原告將拍賣之藝術品交付由被告拍攝照片,加註「物件編號、物件名稱、物件簡介、規格及拍賣底價」後,製作成系爭圖錄,而成立圖錄製作承攬合約,原告並已給付製作圖錄費用95萬1,040元乙情,有佳德公司收據、代理合約(AGENT CONTRACT)即圖錄清單、刷卡單及刷卡明細等件為佐(見本院卷㈠第13頁至第24頁、第183頁、第252頁至第253頁),且被告亦不爭執前開刷卡單、刷卡明細及該等刷卡單、刷卡明細所示之信用卡為原告所有(見本院卷㈡第125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兩造簽立契約當時被告經理訾娜娜具結證稱:圖錄印製合約、委託拍賣合約及收據,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百恩有授權伊,把被告的橡皮章放在伊這邊,授權伊在合約及收據蓋用,系爭代理合約上面蓋的章就是被告的橡皮章,我們對外都是蓋這個章,上面的編號、名稱、估價、圖片都經雙方確認過,雙方有同意依該合約內容製作拍賣圖錄,系爭收據上面蓋的章也是公司的章,因為是後來補開給原告,所以收據上加註「補開」,收據左上方寫「佳士德」是因為被告當初是以佳士德的名稱進入臺灣,這是被告的收據沒錯,原告有刷刷卡單的款項給被告,另有交付現金10萬元,原告支付圖錄費用包含刷卡加上現金總金額為95萬1,040元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㈡第21頁反面至第23頁反面),自堪信為真實。而兩造就系爭圖錄之製作部分,其契約之標的既重在一定工作即系爭圖錄之完成,則應屬承攬之性質。至被告猶抗辯前開收據、代理合約(AGENT CONTRACT)即圖錄清單為偽造云云,然該等收據、代理合約(AGENT CONTRACT)即圖錄清單確為被告開立乙節,業經證人訾娜娜證述明確,審諸證人訾娜娜前為被告經理,被告亦未陳明證人訾娜娜對其有何宿怨之情,且業經證人訾娜娜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正,核諸證人訾娜娜之證述,信而有徵,洵堪取採,被告空言置辯,委無可取。

⒊被告雖復辯稱圖錄費係各種必要支出之事務費,包括場地租借費用、人事費用、運送費用、保險費用之總稱,屬委任必要費用,其中並無承攬報酬存在云云。惟查,系爭拍賣會係由原告自行負擔拍賣藝術品之保險費用、保管費及運費,為兩造所不爭(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㈡),是被告所辯已非無疑,且經證人訾娜娜結證以:系爭收據上面寫圖錄費跟圖錄封面,圖錄費是只要客人進來都會收圖錄費,因為圖錄都會有個封面,所以圖錄封面另外收費,也就是可以刊在封面上,事實上我們封底也有另外收費,所以圖錄費是指放再哪一頁的費用,圖錄封面是指刊載圖錄封面的費用,圖錄封面的費用比較貴,當時應該沒有跟原告說系爭拍賣會場地費、人事費用要由原告負擔等語屬實(見本院卷㈡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況究諸實際,依被告所提出之買賣條款B條第4項佣金和費用約定:「賣方(即原告)同意並授權本拍賣行(即被告)可從拍賣物品的得標價中扣除下列費用:每件拍賣物品的標價的百分之十為佣金,或每件拍賣物品的最低佣金港幣二佰元(以較高者為準);百分之一的保險金和其他相關費用(如條款B3所述);圖片展示和廣告費用;任何賣方同意的清洗、修理監證及其他服務的費用」,足見被告係由藝術品之拍賣得標價中取得佣金及扣除拍賣之相關費用,實難認圖錄費係包括場地租借費用等費用,而被告既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執以辯稱圖錄費係各種必要支出之事務費之總稱,屬委任必要費用,並無承攬報酬存在,兩造間契約性質僅屬藝術品拍賣委任契約云云,要難信取。

⒋綜上所陳,原告與被告間就製作系爭圖錄部分,當係成立圖錄製作承攬合約,而揆諸首揭判決意旨及說明,就該部分自應適用民法關於承攬契約之規定。

㈡系爭圖錄是否有瑕疵,且無從補正,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⒈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條、第494條、第495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圖錄如附表一所示多處與兩造所約定之拍賣底價不符、標示錯誤等重要瑕疵乙情,有代理合約(AGENTCONTRACT)即圖錄清單、系爭圖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㈠第14頁至第56頁),經比對系爭圖錄標示之底價,確有與兩造約定之拍賣底價不符,甚且高出約定之底價數十倍之情形,且就附表一序號第48號至第56號之拍賣物件,全未於系爭圖錄內記載、標示,而係於拍賣會當日另以系爭圖錄附冊發送乙情,並有系爭圖錄附冊在卷可佐(本院卷㈠第189頁至第192頁反面),又就附表一序號第57號、第58號之系爭圖錄封面拍賣物件,除於封面刊載圖片外,全未於系爭圖錄為任何標示,亦未見於系爭圖錄附冊另為刊載、標示,而被告亦不爭執系爭圖錄有前開標價不符之情形(見本院卷㈠第164頁),徵諸證人訾娜娜結證稱:是有拍賣圖錄印製的內容跟當出約定的不一樣這件事,因為被告作業其實有點亂,印的部分由香港人員印製,不是由臺灣負責,所以會有一些問題,伊記得在新加坡時,原告在新加坡辦公室跟李百恩說圖錄印的不對還是怎樣,當場跟李百恩有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又系爭拍賣會業已舉行,系爭圖錄亦已印製、發送,對於上開瑕疵,自無從加以修補,是原告主張系爭圖錄有前揭如附表一所示多處與兩造所約定之拍賣底價不符、標示錯誤等重要瑕疵,且其瑕疵不能修補,而請求解除圖錄製作承攬合約,即非無由。

⒊被告雖辯稱李百恩具有拍賣與鑑定專業,再依業務規則之約定,鑑定師對於拍賣品之估價僅為暫時估值,而為尊重鑑定師專業,被告對標價有完全決定權,並不受原告建議拘束云云,然查,前開代理合約(AGENT CONTRACT)即圖錄清單所附業務規則雖載有:本公司(即被告)對於下列事項擁有完全的決定權:……㈡在拍賣圖錄中及新聞媒體中對任何拍賣品做任何內容及評價;……估值是根據本公司以往拍賣情況及現時國際拍賣市場所做出之暫時估值,不代表實際價值,拍賣品投得者為當時拍品的最高價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5頁),然由前開業務規則之記載,可知其僅在闡釋估值尚非實際價值之意,以及被告保留可於拍賣圖錄中對拍賣品為內容及評價之權,惟兩造業已就系爭圖錄之印製於代理合約(AGENT CONTRACT)即圖錄清單,約定該等拍賣物件之估價,被告就系爭圖錄之系爭圖錄標示之底價,當須依兩造所約定之拍賣底價而為標示,自難認被告仍有保有完全決定權。況究諸實際,系爭圖錄標示之底價,確有與兩造約定之拍賣底價不符,甚且高出約定之底價數十倍之情形,且就附表一序號第48號至第56號之拍賣物件,全未於系爭圖錄內記載、標示等情,已如前述,而被告就其係經由何估價機制及本於何鑑定專業、考量何等拍賣情況及現時國際拍賣市場情形,而另為估價後,始為該等標示、未予刊載乙節,迄未加以說明,顯見本件系爭圖錄之標示,純為標示錯誤而有瑕疵,要非因被告本於拍賣與鑑定專業,而基於對拍賣物件之標示有完全決定權而為,是被告所辯,顯屬臨訟託詞,委難信實。

⒋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未依拍賣商業習慣,於拍賣會舉行前10日將系爭圖錄寄達各買家,竟遲至系爭拍賣會舉行當天才發送系爭圖錄,導致原告所有藝術品未能於拍賣會舉行當日拍出,影響原告利益甚鉅,亦屬重要瑕疵且不能修補乙節,然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是否遲延寄送系爭圖錄,與系爭圖錄是否有所瑕疵,要屬二事,且誠如前述,本件兩造間就系爭藝術品之拍賣,就原告將其藝術品交由被告拍賣部分,屬委任之性質,就系爭圖錄之製作部分,始屬承攬之性質,是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拍賣會舉行當天才發送系爭圖錄乙情,衡情要屬原告委由被告舉行系爭拍賣會、拍賣藝術品等事務之範疇,當非屬系爭圖錄印製之瑕疵,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亦屬系爭圖錄承攬合約之重要瑕疵云云,尚難取採。

⒌又原告主張因系爭圖錄標示錯誤,導致原告所有藝術品未能於拍賣會舉行當日拍出,影響其利益甚鉅,系爭拍賣會對原告已無意義,被告應賠償其因參加系爭拍賣會所支出機票費用1萬6,993元、住宿費用2萬987元、拍賣品運輸費用27萬2194元,合計31萬174元之損害云云,查系爭拍賣會當天並未拍出原告任何一件藝術品乙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上開不爭執事項㈤),然被告既有舉行藝術品拍賣預展及系爭拍賣會,則原告是否係因系爭圖錄標示錯誤,即導致原告所有藝術品未能於拍賣會舉行當日拍出,已難遽認,且本件兩造間關於系爭藝術品之拍賣,就原告將其藝術品交由被告拍賣部分,屬委任之性質,已如前述,而原告既係因參加系爭拍賣會支出機票費用1萬6,993元、住宿費用2萬987元、拍賣品運輸費用27萬2194元,尚非基於系爭圖錄之印製而為,要難認該等費用之支出為系爭圖錄印製之瑕疵所導致之損害,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尚非有據,要難採憑。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4萬5,920元,有無理由?

⒈承上所述,系爭圖錄有如附表一所示多處與兩造所約定之拍賣底價不符、標示錯誤等重要瑕疵,且其瑕疵不能修補,是原告依民法第494條請求解除圖錄製作承攬合約,應屬有據,而原告業已給付製作圖錄費用95萬1,040元乙情,已如前述,原告並已於102年3月20日委請律師發函予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原告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給付之製作圖錄費用95萬1,040元,自屬有據。

⒉而原告因參加系爭拍賣會支出機票費用1萬6,993元、住宿費用2萬987元、拍賣品運輸費用27萬2194元,尚非基於系爭圖錄之印製而為,要難認係因系爭圖錄印製之瑕疵所導致之損害,已如前述,是原告依民法第4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該等費用合計31萬174元之損害云云,則屬無由。

⒊惟本件原告業已表明僅於84萬5,920元範圍內而為請求(見本院卷㈠第232頁),是認原告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給付之製作圖錄費用84萬5,920元,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圖錄有如附表一所示多處與兩造所約定之拍賣底價不符、標示錯誤等重要瑕疵,且其瑕疵不能修補,而依民法第494條請求解除圖錄製作承攬合約,核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給付之製作圖錄費用84萬5,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10日(見本院卷㈠第6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予以准許之。

六、原告係先位主張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及第495條等規定,而對被告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原告支付之系爭款項及請求賠償,備位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其先位依民法第494條、第259條規定請求部分既經准許,其備位民法第179條規定而為之主張(見本院卷㈡第124頁反面),即毋庸加以論斷。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一(系爭圖錄瑕疵對照表):┌──┬─────────────────┬───────────────┬────────┐│序號│契約約定刊登事項(如原證3) │系爭圖錄刊登內容(如原證4、8)│備註 ││ │ │ │ │├──┼─────────────────┼───────────────┼────────┤│ 1 │拍賣物件編號:1411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3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初木雕立像觀音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60CM │尺寸:無 │ ││ │估價:SG$2,040,000-2,346,000 │估價:SG$2,000,000-2,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2 │拍賣物件編號:1253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1頁 ││ │拍賣物件名稱:青花人物奔馬纏枝瓶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8CM │尺寸:無 │ ││ │估價:SG$2,040,000-2,550,000 │估價:SG$2,000,000-2,5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3 │拍賣物件編號:1254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2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乾隆粉彩開光錦雞瓶│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3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00-4,250,000 │估價:SG$3,300,000(無高標)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4 │拍賣物件編號:1255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2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建文藍釉龍紋膽瓶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45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00-4,250,000 │估價:SG$3,300,000(無高標)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5 │拍賣物件編號:1412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4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康熙竹雕山水人物扁│拍賣物件名稱:有 │ ││ │牌 │尺寸:無 │ ││ │尺寸:H44CM │估價:SG$160,000-180,000 │ ││ │估價:SG$4,000-6,000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拍賣物件圖片 │ │ │├──┼─────────────────┼───────────────┼────────┤│ 6 │拍賣物件編號:1413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4頁 ││ │拍賣物件名稱:青黃花莉筆筒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4CM │尺寸:無 │ ││ │估價:SG$127,000-170,000 │估價:SG$500,000-7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7 │拍賣物件編號:1414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5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細葉紫檀雕人物筆筒│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3CM │尺寸:無 │ ││ │估價:SG$63,000-85,000 │估價:SG$650,000-9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8 │拍賣物件編號:1415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5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紫檀雕龍紋筆筒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3CM │尺寸:無 │ ││ │估價:SG$148,000-170,000 │估價:SG$950,000-1,0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9 │拍賣物件編號:1416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6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乾隆點金銅香爐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3×20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350,000-4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0 │拍賣物件編號:1417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6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乾隆點琺瑯彩香爐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3×20CM │尺寸:無 │ ││ │估價:SG$106,000-127,000 │估價:SG$200,000-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1 │拍賣物件編號:1305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9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墨玉雕鳳文印盒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5×13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250,000-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2 │拍賣物件編號:1418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7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紅銅香爐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4×22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200,000-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3 │拍賣物件編號:1419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7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宣德香爐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6×19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300,000-35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4 │拍賣物件編號:1420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8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康熙象鼻香爐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5×21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300,000-35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5 │拍賣物件編號:1421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8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宣德文銀雕雲鳥香爐│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3×15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320,000-42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6 │拍賣物件編號:1422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9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琺瑯彩鴨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5×26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300,000-4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 │ │ │├──┼─────────────────┼───────────────┼────────┤│17 │拍賣物件編號:1423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0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銀鑲天珠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5×2CM │尺寸:無 │ ││ │估價:SG$680,000-850,000 │估價:SG$800,000-85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8 │拍賣物件編號:1424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0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人物立像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6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250,000-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19 │拍賣物件編號:1256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3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萬曆青花開光獸紋瓶│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5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0-510,000 │估價:SG$500,000-55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0 │拍賣物件編號:1257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3頁 ││ │拍賣物件名稱:元青花纏枝花人物梅瓶│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8 │尺寸:無 │ ││ │估價:SG$1,700,000-2,550,000 │估價:SG$2,100,000-2,2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1 │拍賣物件編號:1306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9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白玉刻鳳紋印盒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4×15CM │尺寸:無 │ ││ │估價:SG$17,000-21,000 │估價:SG$380,000-4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2 │拍賣物件編號:1307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0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白玉雕古龍紋珮件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8CM │尺寸:無 │ ││ │估價:SG$42,000-127,000 │估價:SG$60,000-7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3 │拍賣物件編號:1308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0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白玉雕古龍紋鏤空珮│拍賣物件名稱:有 │ ││ │件 │尺寸:無 │ ││ │尺寸:H3×8CM │估價:SG$60,000-70,000 │ ││ │估價:SG$42,000-127,000 │拍賣物件圖片:有 │ ││ │拍賣物件圖片 │ │ │├──┼─────────────────┼───────────────┼────────┤│24 │拍賣物件編號:1429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1頁 ││ │拍賣物件名稱:民革時期茶葉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2.5公斤 │尺寸:有 │ ││ │估價:SG$68,000-85,000 │估價:SG$60,000-8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5 │拍賣物件編號:1430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1頁 ││ │拍賣物件名稱:貢品生普洱茶葉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On Reqest(待詢)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6 │拍賣物件編號:1431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2頁 ││ │拍賣物件名稱:安化鳥金茶磚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3公斤(6件) │尺寸:有 │ ││ │估價:SG$42,000-51,000 │估價:SG$50,000-6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7 │拍賣物件編號:1432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2頁 ││ │拍賣物件名稱:普洱茶葉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30公斤 │尺寸:有 │ ││ │估價:SG$68,000-85,000 │估價:SG$100,000-12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8 │拍賣物件編號:1258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4頁 ││ │拍賣物件名稱:宋哥窯酒瓶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3×22CM │尺寸:無 │ ││ │估價:SG$68,000-85,000 │估價:SG$600,000-7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29 │拍賣物件編號:1259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4頁 ││ │拍賣物件名稱:宋哥窯水注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1×8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250,000-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0 │拍賣物件編號:1260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5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成化開彩罐(帶蓋)│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6CM │尺寸:無 │ ││ │估價:SG$68,000-85,000 │估價:SG$360,000-4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1 │拍賣物件編號:1433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3頁 ││ │拍賣物件名稱:白玉雕龍紋雙耳香爐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3×22CM │尺寸:無 │ ││ │估價:SG$34,000-42,000 │估價:SG$250,000-3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2 │拍賣物件編號:1434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3頁 ││ │拍賣物件名稱:珠鍊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892,000-1,062,000 │估價:65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3 │拍賣物件編號:1435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4頁 ││ │拍賣物件名稱:藍寶 │拍賣物件名稱:有(藍寶石戒子) │ ││ │尺寸:33克拉 │尺寸:22克拉 │ ││ │估價:SG$63,000-85,000 │估價:SG$2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4 │拍賣物件編號:1436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4頁 ││ │拍賣物件名稱:鑽戒(附GIA證書) │拍賣物件名稱:有(粉紅鑽戒子【 │ ││ │尺寸:無 │附GIA證書】) │ ││ │估價:SG$127,000-148,000 │尺寸:粉紅鑽戒主石1.81克拉 │ ││ │拍賣物件圖片 │估價:SG$130,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5 │拍賣物件編號:1401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1頁 ││ │拍賣物件名稱:瑞獸象牙仕女人狗擺飾│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15×16.5CM │尺寸:有 │ ││ │估價:SG$25,000-34,000 │估價:SG$120,000-2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6 │拍賣物件編號:1402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42頁 ││ │拍賣物件名稱:象牙福祿壽一組三個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25×W7CM │尺寸:有 │ ││ │估價:SG$42,000-51,000 │估價:SG$380,000-400,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37 │拍賣物件編號:1437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55頁 ││ │拍賣物件名稱:福沈香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255,000-425,000 │估價:SG$260,000-341,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將福沈香、祿沈香│ ││ │ │及壽沈香放在同一幅圖內未分開 │ │├──┼─────────────────┼───────────────┼────────┤│38 │拍賣物件編號:1438 │拍賣物件編號:無 │本院卷㈠第55頁 ││ │拍賣物件名稱:祿沈香 │拍賣物件名稱:無 │(僅將拍賣物件圖 ││ │尺寸:無 │尺寸:無 │片與福沈香放在同││ │估價:SG$255,000-425,000 │估價:無 │一幅圖內,未刊載││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將福沈香、祿沈香│拍賣物件名稱、估││ │ │及壽沈香放在同一幅圖內未分開 │價) │├──┼─────────────────┼───────────────┼────────┤│39 │拍賣物件編號:1439 │拍賣物件編號:無 │本院卷㈠第55頁 ││ │拍賣物件名稱:壽沈香 │拍賣物件名稱:無 │(僅將拍賣物件圖 ││ │尺寸:無 │尺寸:無 │片與福沈香放在同││ │估價:SG$255,000-425,000 │估價:無 │一幅圖內,未刊載││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將福沈香、祿沈香│拍賣物件名稱、估││ │ │及壽沈香放在同一幅圖內未分開 │價) │├──┼─────────────────┼───────────────┼────────┤│40 │拍賣物件編號:1214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27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仇英青綠山水冊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1,022,000-1,533,000 │估價:SG$810,000-1,053,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1 │拍賣物件編號:1215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28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仇英長捲圖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4,089,000-5,112,000 │估價:SG$4,061,000-5,076,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2 │拍賣物件編號:1216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28頁 ││ │拍賣物件名稱:晉王獻之中秋帖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1,840,000-2,556,000 │估價:SG$1,827,000-2,538,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3 │拍賣物件編號:1217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29頁 ││ │拍賣物件名稱:文徵明畫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無 │尺寸:無 │ ││ │估價:SG$1,022,000-1,226,000 │估價:SG$373,000-1,015,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4 │拍賣物件編號:1263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6頁 ││ │拍賣物件名稱:明宣德青花扁瓶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1W21 │尺寸:有 │ ││ │估價:SG$2,337,000-2,550,000 │估價:SG$938,400-1,001,04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5 │拍賣物件編號:1264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7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乾隆青花纏枝葫蘆瓶│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34W21 │尺寸:有 │ ││ │估價:SG$1,700,000-2,125,000 │估價:SG$688,200-750,78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6 │拍賣物件編號:1265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8頁 ││ │拍賣物件名稱:清康熙紅描金獸瓶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H44W22 │尺寸:有 │ ││ │估價:SG$2,550,000-3,400,000 │估價:SG$876,000-938,000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7 │拍賣物件編號:1218 │拍賣物件編號:有 │本院卷㈠第30頁 ││ │拍賣物件名稱:宋晁補之老子騎牛圖 │拍賣物件名稱:有 │ ││ │尺寸:W19.7×H79CM │尺寸:無 │ ││ │估價:待詢 │估價:待詢 │ ││ │拍賣物件圖片 │拍賣物件圖片:有 │ │├──┼─────────────────┼───────────────┼────────┤│48 │拍賣物件編號:001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世古之寶銅雙象耳三足│ │,本院卷㈠第190 ││ │鼎 │ │頁反面 ││ │尺寸:H19CM、H7.5CM │ │ ││ │估價:SG$42,000-83,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49 │拍賣物件編號:002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明宣德銅雙獅耳三足鼎│ │,本院卷㈠第190 ││ │尺寸:H16CM、H7.5CM │ │頁反面 ││ │估價:SG$42,000-83,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0 │拍賣物件編號:003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明宣德銅灑金雙耳爐 │ │,本院卷㈠第191 ││ │尺寸:H17CM、H4CM │ │頁 ││ │估價:62,500-104,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1 │拍賣物件編號:004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明成化(安喜宮)黃釉│ │,本院卷㈠第191 ││ │底捱線料開窗青花繪嬰戲圖紋黃繩貫耳│ │頁反面 ││ │瓶(瀋陽故宮0168藏品) │ │ ││ │尺寸:H35CM、W28CM │ │ ││ │估價:SG$500,000-625,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2 │拍賣物件編號:005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元至正鬥彩龍紋瓶 │ │,本院卷㈠第191 ││ │尺寸:H38CM、W22CM │ │頁反面 ││ │估價:待詢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3 │拍賣物件編號:006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青花釉裹紅窯變雙龍耳│ │,本院卷㈠第192 ││ │梅瓶 │ │頁 ││ │尺寸:H38CM、W22CM │ │ ││ │估價:1,278,000-2,130,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4 │拍賣物件編號:007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明永樂青花龍紋瓶 │ │,本院卷㈠第191 ││ │尺寸:H40CM、W35CM │ │頁反面 ││ │估價:250,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5 │拍賣物件編號:008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齊白石印冊 │ │,本院卷㈠第190 ││ │尺寸:無 │ │頁 ││ │估價:50,000-62,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6 │拍賣物件編號:009 │圖錄內全無 │另刊載於圖錄附冊││ │拍賣物件名稱:翡翠豆青雕龍紋擺件 │ │,本院卷㈠第192 ││ │尺寸:無 │ │頁 ││ │估價29,000-33,000 │ │ ││ │拍賣物件圖片 │ │ │├──┼─────────────────┼───────────────┼────────┤│57 │拍賣物件編號:010 │拍賣物件編號:無 │僅將圖片刊載於圖││58 │拍賣物件名稱:清乾隆御製青花纏枝花│拍賣物件名稱:無 │錄封面,圖錄內全││ │卉紋雙象耳大尊一對 │尺寸:無 │無拍賣物件名稱、││ │尺寸:H50CM、W38CM │估價:無 │估價,且亦未刊載││ │估價:3,000,000-5,000,000 │拍賣物件圖片:僅將圖片刊載於圖│於附冊中 ││ │拍賣物件圖片 │錄封面,圖錄內全無。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4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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