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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4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4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群祥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又法院選派清算人之情形,亦須被選定人為就任之承諾,始屬公司之清算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群祥營造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10,572,248元,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民國96年10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之負責人即唯一股東黃金銓已於100年3 月29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欠繳稅款之強制執行程序無法進行,為維護國家稅收,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建議選派89年11月27日至93年7月5日間之登記負責人羅承鑫(原名羅森揚)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時,應審酌清算人是否具有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對於公司事務是否熟稔,以免損及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

㈡查相對人公司業於96年10月12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對選定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其變更登記事項表暨章程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公司於廢止登記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且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相對人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黃金銓業於100年3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母親黃曾麗珠以及弟黃自強、妹黃淑貞均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經該院准予備查,有黃金銓之繼承系統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以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院輔家科春怡字第049624號函在卷可稽。又本院前曾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0年度司字第278號裁定選派黃自強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嗣黃自強主張依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之認定,黃金銓係於93年間提供身分證件等資料交由他人虛設行號,因而擔任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其並未實際經營、管理相對人公司,而聲請解任,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158號裁定解任黃自強之清算人職務在案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派清算人、解任清算人卷宗核閱無誤,足認上開黃金銓之繼承人應不適於擔任清算人。又聲請人固主張應選任前曾任相對人公司股東暨董事之第三人羅承鑫為清算人;惟依卷附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料、欠稅查詢情形表,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於93年7月5日即變更為黃金銓一人,而該公司積欠之營業稅等係發生於94年5 月21日至97年間,羅承鑫雖曾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並曾任公司董事,惟其既已於93年間轉讓全部之出資額,對於未任公司董事、股東後之相對人公司事務並非必然有所瞭解,或容易取得公司清算事務所需資料;且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羅承鑫熟悉相對人公司業務或保有公司辦理清算所需資料,而適任相對人公司清算人;況本院依職權函詢羅承鑫是否願意出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其亦未表達願任清算人之意,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僅因其曾於數年前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或股東,即逕予選任其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適宜人選供本院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4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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