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7 分鐘讀完全文 9,1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372號

原告
陳連盛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告
陳宋潔(即陳宋棋、曾桂蘭之繼承人)
被告
陳宋元傑(即陳宋棋、曾桂蘭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告
陳宋玗穎(即陳宋棋、曾桂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備位之訴第2項聲明原為: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桂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頁反面);嗣原告於民國105年1 月20日以民事更正暨準備狀變更備位之訴第2 項聲明為: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桂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1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被告陳宋玗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

㈠先位部分:

⒈原告與訴外人陳宋棋(即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之父)有10多年合作投資不動產之關係,陳宋棋於102年6至9月間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原告認為待雙方合作不動產出售後,陳宋棋即有資金可以還款,故同意借款予陳宋棋,而未約定利息及清償日期,並陸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金額共計1,891 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陳宋棋作為交付借款,而陳宋棋指定如附表所示編號2 、4、7、10、11、13號支票之受款人為訴外人曾桂蘭(即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之母),另指定如附表所示編號5、6 號支票之受款人為陳宋棋之弟陳宋棋成,然借貸合意係存在於原告與陳宋棋間,原告亦係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交付予陳宋棋,而陳宋棋取得如附表所示支票後另行交付予曾桂蘭、陳宋棋成,乃屬渠等之內部關係,故原告與陳宋棋間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陳宋棋有返還系爭款項之義務。詎料,陳宋棋於103年4 月5日因交通事故突然過世,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為陳宋棋之繼承人,且皆未拋棄繼承,是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已繼承陳宋棋本件返還借款之義務,並應於繼承陳宋棋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⒉況陳宋棋於101年8月23日已雙方合作不動產「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27樓之1」向第一商業銀行貸款5,000萬元作陳宋棋私人用途,再於同年月31日以另一合作不動產「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4樓」向瑞興銀行貸款4,000萬元,又於同年月23 日以合作不動產「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7樓(以曾桂蘭名義登記所有權人)」為擔保品,向第一銀行借款5,000 萬元。然因陳宋棋未能按時還款繳息,故瑞興銀行、第一銀行就上述之14樓、17 樓不動產聲請拍賣,而陳宋棋取得上述共計1億4,000 萬元,可見已有大量資金需求,是陳宋棋即有向原告借款之強烈動機。另被告陳宋玗穎已於104 年12月29日與原告成立和解,和解書第1 條約定:「乙方(即被告被告陳宋玗穎)父親陳宋棋先生曾於102 年間向甲方(即原告)借款,由甲方簽發本和解書附表所列13張支票共1,891 萬元予陳宋棋作為交付借款,陳宋棋並未清償,乙方同意應於繼承陳宋棋先生遺產範圍內,將陳宋棋向甲方借款1,891 萬元全數返還甲方。」,故被告陳宋玗穎已同意原告之請求。

⒊又一般民眾多以簽發支票作為交付借款之證明,且原告與陳宋棋為合作不動產投資關係,並非至親,原告並無贈與金錢予陳宋棋之意思,自以原告主張之交付借款為常態事實,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主張並非借款,自應負舉證責任。再者,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於另案民事訴訟(即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提出和解方案,其中第6 條「東方明珠四戶屬陳宋棋之投資戶,以原購入價計算,同意分配1/2 利益」已承認原告、原告之配偶李瑟英與陳宋棋多年合作模式,屬合夥不動產買賣,是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抗辯陳宋棋委託原告購買不動產云云,係屬矛盾不能自圓其說,足不可採。爰依繼承、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陳宋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1,891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宋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89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第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備位部分:如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則如附表所示編號1、3、8、9、12號支票已由陳宋棋兌領取得250 萬元、217萬元、100萬元、100萬元及109萬元,合計776萬元,而如附表所示編號2 、4、7、10、11、13號支票已由曾桂蘭兌領取得250萬元、230萬元、100萬元、118萬元、108萬元及109萬元,合計915 萬元,且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對陳宋棋、曾桂蘭受有票款之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並無確實之證明方法,僅空言否認非借貸關係,應認其等抗辯並非真正,是爰依繼承、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於繼承陳宋棋、曾桂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不當得利予原告。並聲明: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宋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桂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1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則以:

㈠原告主張與陳宋棋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無非以伊有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交付予陳宋棋、曾桂蘭、陳宋棋成兌現為論據,惟就原告交付系爭款項,可能原因繁多,不一而足,非必即為借貸關係,況且支票為無因證券,原告自應就消費借貸關係負舉證責任,原告迄未舉證,所為主張自不可採。況且,原告雖舉與陳宋棋合作近30筆不動產投資,均為口頭約定,未立書面協議,雖提出部分不動產契約書,然係陳宋棋出資購入,原告並無任何出資,充其量僅於受託時賺取買賣仲介報酬、佣金或陳宋棋承諾給付所獲出售之部分利益予原告而已,既均由陳宋棋出資購買不動產,即無何原因向原告借貸區區1 千餘萬元,是原告所提之繳款紀錄、預售房地買賣契約書難以證明陳宋棋與原告有借貸關係存在。

㈡另被告發現陳宋棋遺留手稿中記載東方明珠C9樓買入後,因原告向陳宋棋買回,就本件之1,891 萬元,原告扣除陳宋棋另購入北投新潤和峰10戶之自備款4,500 萬元,加減帳後餘款部分給付予陳宋棋,並與陳宋棋購入新潤和峰10戶之收款總表互核之第2 、3、4期款、交屋款並暫收款均吻合,足認原告向陳宋棋買入東方明珠C9樓應給付陳宋棋之價金,扣除委由原告代給付新潤建設公司4,500萬元,該1,891萬元即為部分之買賣價金,是原告主張交付如附表所示支票支票係為借款云云,自屬無理。

㈢又原告所稱如附表所示支票支票款項乃屬無法律上原因之所得利益云云,自應由原告就無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且支票本屬無因證券,其交付必有原因關係存在,則原告主張無法律上原因即無理由;況款項之交付,可能原因繁多,獲為借貸、贈與、同財共居、合夥、借用帳戶、抵償債務等等,不一而足,徒以交付款項之事實,實難推論其原因關係為何,自不得以被告否認所主張之原因關係,即認兩造間無其他法律上原因,且被告已舉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款係原告給付陳宋棋東方明珠C9之部分價款,堪認原告主張不可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被告陳宋玗穎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出之答辯狀以:其已與原告簽立和解書,願意遵守履行,且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惟希望可以不需負擔訴訟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下列事項為原告及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支票影本、除戶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168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6、18、29、36頁),堪信為真實,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㈠如附表所示支票已由陳宋棋、曾桂蘭及陳宋棋成分別領得票款,合計1,891萬元,其中陳宋棋領得776萬元,曾桂蘭領得915萬元。

㈡原告及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就原證5、6、7、9、11及被證5,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㈢陳宋棋、曾桂蘭已於103年4 月5日死亡,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未拋棄繼承。

原告主張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之被繼承人陳宋棋向伊借款1,891 萬元,約定待雙方合作不動產出售後取得資金,即可清償借款,詎料,陳宋棋、曾桂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未能清償,爰先位依民法第478 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借款;如認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備位依民法第179 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連帶返還受領之票款等語,則為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宋玗穎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其行為顯然不利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自不生效力,而被告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之上開抗辯,乃有利於其他被告,自應認其效力及於其他被告。是以本件主要爭執為:㈠原告先位依民法第478 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91 萬元,有無理由?㈡原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繼承法律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91萬元,有無理由?茲分別就兩造爭執分敘如下:

㈠原告先位依民法第478條、繼承法律關請求被告給付1,891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著有43 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否認原告主張陳宋棋向伊借款1,891 萬元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伊與陳宋棋間確已成立借貸關係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亦即原告須就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金錢之交付負舉證之責任。

⒉原告主張陳宋棋向伊借款1,891 萬元,固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16頁),惟按支票為無因證券,交付票據之原因甚多,或為贈與、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為消滅已存在之法律關係,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而已,故除別有證據外,僅為支票之簽發、授受或轉讓,自不足以證明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無僅從依如附表所示支票之交付,即認為原告與陳宋棋間確有借貸法律關係。參以,原告與陳宋棋間有多筆房地投資關係,彼此間金錢往來頻繁等情,除為原告不爭執外,並有全部合作案造表、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繳款記錄、不動產買賣契約節本、匯款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 至57、87至112、118至177頁)。由此足見,原告與陳宋棋間確有投資關係、迄未會算釐清。是原告雖曾將如附表所示支票交付陳宋棋,然票據為無因證券,交付支票原因甚多,非僅囿於金錢借貸一端而已,是陳宋棋執有原告簽發之支票,要僅為當事人間支票之簽發、授受而已,無從證明其間之票據原因關係確為消費借貸。原告徒以陳宋棋有資金缺口,且如附表所示支票均已兌領等據以主張與陳宋棋有消費借貸合意云云,並無可採。此外,原告並未再舉何證據證明陳宋棋確與伊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原告遽依民法第478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為無理由。

㈡原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91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即為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無法律上原因者。再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公平(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5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原告主張縱認尚乏證據證明伊與陳宋棋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陳宋棋受領如附表所示編號1、3、8、9、12 號票款共776萬元,曾桂蘭受領如附表所示編號2、4、7、10、11、13號票款共915萬元亦欠缺給付目的,構成不當得利云云,因本件係原告主張有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自應由原告就伊給付系爭款項欠缺給付目的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主張伊與陳宋棋既無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關係,陳宋棋、曾桂蘭即無受領上開票款之法律上原因云云。然原告與陳宋棋間有投資關係尚未會算釐清,詳如前述,而曾桂蘭為陳宋棋配偶,曾桂蘭經由陳宋棋指示而兌領票款,原告對於陳宋棋、曾桂蘭受領上開票款無法律上之原因,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是以,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亦難認有理。

綜上所述,原告與陳宋棋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以及陳宋棋、曾桂蘭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從而,原告先位依民法第478 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宋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89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第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及備位依民法第179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宋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76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宋潔、陳宋元傑、陳宋玗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桂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91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請求既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均對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日(民國│票   號 │金額(新│受款人  │備            註  │
│號│)          │        │臺幣)  │        │                  │
├─┼──────┼────┼────┼────┼─────────┤
│01│102年6月20日│0000000 │250萬元 │陳宋棋  │102年6月20日兌付  │
├─┼──────┼────┼────┼────┼─────────┤
│02│102年6月20日│0000000 │250萬元 │曾桂蘭  │102年6月20日兌付  │
├─┼──────┼────┼────┼────┼─────────┤
│03│102年6月25日│0000000 │217萬元 │陳宋棋  │102年6月25日兌付  │
├─┼──────┼────┼────┼────┼─────────┤
│04│102年6月25日│0000000 │230萬元 │曾桂蘭  │102年6月25日兌付  │
├─┼──────┼────┼────┼────┼─────────┤
│05│102年9月2日 │0000000 │100萬元 │陳宋棋成│102年9月2日兌付   │
├─┼──────┼────┼────┼────┼─────────┤
│06│102年9月9日 │0000000 │100萬元 │陳宋棋成│102年9月9日兌付   │
├─┼──────┼────┼────┼────┼─────────┤
│07│102年9月14日│0000000 │100萬元 │曾桂蘭  │102年9月24日兌付  │
├─┼──────┼────┼────┼────┼─────────┤
│08│102年9月14日│0000000 │100萬元 │陳宋棋  │102年9月14日兌付  │
├─┼──────┼────┼────┼────┼─────────┤
│09│102年9月19日│0000000 │100萬元 │陳宋棋  │102年9月23日兌付  │
├─┼──────┼────┼────┼────┼─────────┤
│10│102年9月19日│0000000 │118萬元 │曾桂蘭  │102年9月23日兌付  │
├─┼──────┼────┼────┼────┼─────────┤
│11│102年9月28日│0000000 │108萬元 │曾桂蘭  │102年10月21日兌付 │
├─┼──────┼────┼────┼────┼─────────┤
│12│102年9月28日│0000000 │109萬元 │陳宋棋  │102年10月21日兌付 │
├─┼──────┼────┼────┼────┼─────────┤
│13│102年9月30日│0000000 │109萬元 │曾桂蘭  │102年10月21日兌付 │
├─┴──────┴────┴────┴────┴─────────┤
│借款金額合計:1,891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