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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明發楊雅清劉素如

              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至第1291號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北簡聲字第38號、105年度聲字第429

號、第208號、第331號、第263號、第280號、第335號聲請迴避

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原事件案號及案由」欄所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如附表「聲請迴避之法官(承審法官)」欄所示法官(下稱7案承審法官)承辦上開案件,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憲法第24條等所規定之情形,且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26條等規定,枉法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等規定聲請7案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均非附表編號1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亦均非附表編號2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自無權聲請編號1、2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又系爭事件已分別於附表「裁定日期」欄所示日期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系爭事件裁定共5件(編號5、6、7為同一份裁定)附卷可參。聲請人雖對系爭事件之7案承審法官法聲請迴避,惟7案承審法官均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事件案號及案由    │裁  定  日  期│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聲請人│
│    │                    │   (民國)   │ (承審法官) │            │
├──┼──────────┼───────┼───────┼──────┤
│ 1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38 │105年4月22日  │   郭美杏     │魏高明      │
│    │號聲請迴避事件      │              │   蔡和憲     │八仙會國際有│
│    │                    │              │              │限公司      │
│    │                    │              │              │廖秀松      │
├──┼──────────┼───────┼───────┼──────┤
│ 2  │105年度聲字第429號聲│105年3月25日  │   黃柄縉     │魏高明      │
│    │請迴避事件          │              │   吳佳樺     │廖秀松      │
│    │                    │              │   林欣苑     │            │
├──┼──────────┼───────┼───────┼──────┤
│ 3  │105年度聲字第208號聲│105年2月25日  │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
│    │請迴避事件          │              │   蔡世芳     │            │
│    │                    │              │   陳靜茹     │            │
├──┼──────────┼───────┼───────┼──────┤
│ 4  │105年度聲字第331聲請│105年2月25日  │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
│    │迴避事件            │              │   蔡世芳     │            │
│    │                    │              │   陳靜茹     │            │
├──┼──────────┼───────┼───────┼──────┤
│ 5  │105年度聲字第263號聲│105年2月25日  │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
│    │請迴避事件          │              │   蔡世芳     │            │
│    │                    │              │   陳靜茹     │            │
├──┼──────────┼───────┼───────┼──────┤
│ 6  │105年度聲字第280號聲│105年2月25日  │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
│    │請迴避事件          │              │   蔡世芳     │            │
│    │                    │              │   陳靜茹     │            │
├──┼──────────┼───────┼───────┼──────┤
│ 7  │105年度聲字第335號聲│105年2月25日  │   紀文惠     │同本件聲請人│
│    │請迴避事件          │              │   蔡世芳     │            │
│    │                    │              │   陳靜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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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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