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60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異議人
陳胤文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日所為之109年度司他字第60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故準用有關抗告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不合法者,得逕以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對上開裁定並已循序提起聲明異議、抗告及再抗告,分別經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47號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然異議人於111年4月25日對本院109年度司他字第609號確定裁定再行聲明異議,除已逾異議期間外,對已確定之裁定,異議人並無聲明異議之權。是本件聲明異議難謂合法,不應准許。至異議人提起異議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分案辦理,附此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60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