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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9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王漢于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告
呂濬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附民字第247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1年3月24日當庭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4萬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85、8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6年間與訴外人鄭易霖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將詐騙方法及技術告知鄭易霖,並提供如附表「匯(存)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自106年11月間起於網路平臺結識原告後,即於LINE通訊軟體上輪流以「林宣如」名義向原告佯稱有意與其交往,致原告誤認其已與「林宣如」成為男女朋友並將步入婚姻關係,再接續以附表「詐欺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虛假事由向原告騙取款項,原告因此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匯(存)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匯(存)入方式/金額」欄所示之方式,將附表「匯(存)入方式/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匯入附表「匯(存)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被告即自該等帳戶將款項領出,再與鄭易霖瓜分花用,原告因此受有共計144萬元之損失(計算式詳如附表「匯(存)入方式/金額」欄所示)。而被告與鄭易霖既共同以不正當之詐欺手段侵害原告之表意自由,致其受騙而匯出款項,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上開損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4萬元,及自民事準備書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詐騙原告之犯行均係鄭易霖一人為之,其當無須與鄭易霖連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被告與鄭易霖有共同侵權行為,其中如附表編號18之⑴、19之⑴、21、22、24所示由原告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其僅提供帳戶,亦未拿到任何款項,自不應由其負擔全部之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3185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易字第1251號案件審理,於110年8月12日判決被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76,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檢察官、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111年7月20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系爭刑事案件歷審判決(見本院卷第13至32、187至226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案電子卷證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共同詐欺取財之行為,致其受有144萬元之損害,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院應審究者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4萬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固不以加害人有意思之聯絡為要件,但仍須有客觀的共同關聯性,則必須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條亦有明文。

㈡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遭被告及鄭易霖共同偽以「林宣如」名義陸續與其聯繫,致其誤認已與「林宣如」交往並將步入婚姻,進而誤信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虛假事由,而將款項匯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共計匯出144萬元等情,業經原告及共犯鄭易霖分別於系爭刑事案件及系爭另案刑事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易字第85號、108年度原易字第4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原上易字第44號刑事案件,下合稱系爭另案刑事案件)以證人身分證述詳實(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185號卷,下稱北檢偵字第3185號卷,卷㈠第97至98、297至304頁、卷㈡第31至41、323至330頁、系爭刑事案件一審易字卷㈠第406至412頁;系爭另案刑事案件一審審原易字卷第75至80頁、一審原易字卷第53至59頁、二審原上易字卷第191至218頁),並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供者李宛津、謝政志、何怡玲、謝秉翰於偵查中證述在案(見北檢偵字第3185號卷㈡第33、105至107、326至329頁;卷㈢第63至69頁),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位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亦於系爭刑事案件供稱:其有與鄭易霖討論要洗原告的錢,要讓原告誤認被告就是和其對話之酒店小姐,而將錢匯入其與鄭易霖所指定之帳戶,原告所提出「林宣如」間之LINE訊息,有時是其所回等語(北檢偵字第3185號卷㈢第88頁),顯見被告非僅單純提供帳戶予鄭易霖行騙之用,而係與鄭易霖共同詐欺原告甚明。又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益徵原告主張其因遭被告及鄭易霖詐騙,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其等指定之帳戶,因此受有損失計144萬元等情為真實。被告徒以相同答辯重複爭執,自難憑採。

㈢被告雖另辯稱:其就附表編號18之⑴、19之⑴、21、22、24部分,僅提供帳戶,並未分得任何款項,自不應由其賠償原告所有之損失云云。惟被告提供帳戶及與鄭易霖共同以前揭方式詐騙原告,其等乃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均屬原告損害發生之原因,且與原告之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首揭說明,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應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尚不因其是否僅取得部分犯罪所得而有不同。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4萬元,核屬有據。

㈣遲延利息之認定: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查本件給付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並無確定期限,而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係於111年3月31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123頁送達證書),依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自上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據上論結,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4萬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方式 匯(存)入時間 (民國) 原告帳戶 或現金來源 匯(存)入 方式/金額 (新臺幣) 匯(存)入帳戶 證據出處 (LINE對話記錄擷取畫面、交易明細表) 1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晚上10時2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下列方式均同)佯稱:其下星期一才領錢,請王漢于幫忙代為匯錢新臺幣(下同)3萬元給其家人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13日晚上10時47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297號卷,下稱桃檢107偵25297卷,第61頁、第111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85號卷附卷,下稱偵卷附卷,第29頁、第30頁)  2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14日下午5時58分許,佯稱:其家裡需要用錢,但因明天才領薪水,向王漢于借款3萬元匯(存)入至伊母親帳號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14日晚上6時18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哲銘)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1頁、第119頁;偵卷附卷第33頁) 3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16日下午5時11分許,佯稱:請王漢于幫忙匯錢6萬元給其母親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16日晚上6時12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1頁、第111頁;偵卷附卷第38頁至第40頁)   ⑵107年1月16日晚上6時21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58頁、第111頁;偵卷附卷第38頁至第41頁) 4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19日晚上10時14分許,佯稱:其欲向王漢于借款6萬元以離職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及原有現金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20日某時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58頁、第106頁反面;偵卷附卷第48頁至第57頁)    ⑵107年1月21日晚上6時7分許 原有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按:王漢于於107年1月21日下午5時43分許,原欲將該筆3萬元匯(存)入劉育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然因交易失敗而改匯(存)入前揭帳戶)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106頁反面;北檢108偵字3185附卷第48頁至第62頁) 5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3日下午4時59分許,佯稱:其需幫母親訂東西,請王漢于匯款3萬元給其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3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66頁、第67頁) 6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107年1月23日晚上7時24分許,佯稱:其因金融卡未開卡而無法領錢,請王漢于另匯款3萬元給其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3日晚上8時8分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106頁反面;108年偵3185號卷附卷第67頁至第70頁)  7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6日下午5時17分許,佯稱:其尚需付6萬元給酒店經紀以離職,請王漢于匯款6萬元給其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26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88頁至第90頁)   ⑵107年1月26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88頁至第90頁) 8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7日晚上8時48分許,佯稱:伊曾向酒店經紀公司借款6萬元幫忙家裡,但尚未還款,請王漢于匯款6萬元給其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27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95頁至第96頁)   ⑵107年1月27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95頁至第96頁) 9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8日下午5時5分許,佯稱:伊離開酒店工作前想借同事3萬元幫伊渡過難關,請王漢于匯款3萬元給其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8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10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1月29日上午1時39分許,佯稱:伊因買完給王漢于的禮物後身上沒錢,欲向王漢于借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1月29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2頁、第99頁;偵卷附卷第112頁至第114頁) 11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逾107年1月30日晚上6時9分許,佯稱:其需代父親清償債務,請王漢于匯款15萬元給其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99頁反面;偵卷附卷第131頁至第136頁)   ⑵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99頁反面;108年偵3185號卷附卷第131頁至第136頁)   ⑶107年1月3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6頁反面;108年偵3185號卷附卷第131頁至第136頁)   ⑷107年1月31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99頁反面;偵卷附卷第131頁至第136頁)   ⑸107年1月3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99頁反面;偵卷附卷第131頁至第136頁) 12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日早上2時59分許,佯稱:其父親之債主另向其索取款項,急欲向王漢于借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99頁反面;偵卷附卷第156頁至第158頁)   ⑵107年2月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99頁反面;偵卷附卷第156頁至第158頁)  13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3日晚上8時36分許,佯稱:其母因裝心臟支架需要費用,欲借款12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3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173頁至第179頁)   ⑵107年2月3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85號附卷第173頁至第179頁)   ⑶107年2月4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173頁至第183頁)   ⑷107年2月4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173頁至第183頁) 14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107年2月5日晚上10時5分許,佯稱:其母醫藥費及住院雜支需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5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203頁至第205頁   ⑵107年2月5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3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203頁至第205頁) 15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6日晚上7時56分許,佯稱:其母住院尚需醫藥費及看護費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6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⑵107年2月6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偵卷附卷第208頁至第209頁) 16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7日晚上8時24分許,佯稱:其母親因病恐隨時離世,需金錢備用,欲借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7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⑵107年2月7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17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8日晚上8時29分佯稱:其母親將放棄治療而拔管,拔管後需清償醫藥費9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8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18頁至第220頁)   ⑵107年2月8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18頁至第220頁)   ⑶107年2月8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第112頁;偵卷附卷第218頁至第220頁) 18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9日下午5時19分許,佯稱:其母親過世需給付醫藥費及喪葬費,欲向王漢于借款15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9日至2月10日間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0-2)  王漢于向友人借得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告訴人王漢于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LINE訊息記錄截圖 、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112頁;偵卷附卷第221頁至第222頁)   ⑵107年2月9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21頁至第222頁)   ⑶107年2月9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21頁至第222頁)   ⑷107年2月10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21頁至第225頁)   ⑸107年2月1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21頁至第225頁) 19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0日下午4時3分許,佯稱:其母親過世後需給付喪葬費,因阿姨尚未領錢,欲先借款6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0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2-1) 王漢于向友人借得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宛津)  告訴人王漢于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107頁;偵卷附卷第226頁至第229頁)    ⑵107年2月10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秉翰)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91頁;偵卷附卷第226頁至第232頁) 20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1日下午5時4分許,佯稱:其母親之喪葬費對帳後短少9萬元,欲借款9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1日某時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36頁至第238頁)   ⑵107年2月1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36頁至第238頁)   ⑶107年2月11日某時許 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提領現金 現金存入/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鈺軒)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12頁;偵卷附卷第236頁至第238頁) 21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3日晚上8時24分許,佯稱:其需要用 錢,欲借款3萬元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3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第411頁)、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0頁反面;偵卷附卷第265頁)   ⑵107年2月13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39)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第411頁)、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59頁、第101頁;偵卷附卷第265頁) 22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4日至15日間,佯稱:其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⑴107年2月14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第411頁)、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1頁)   ⑵107年2月14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第411頁)、帳戶交易明細(桃檢107偵25297卷第64頁、第101頁)   ⑶107年2月15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2)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2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第411頁)、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59頁、第101頁) 23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於107年2月18日某時許,佯稱:其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2月18日某時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59頁、第101頁;偵卷附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24 假冒為「林宣如」之人,107年3月9日下午5時許,佯稱:其需用錢欲借款云云,致王漢于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匯(存)入時間,自王漢于右列所示帳戶將右列所示金額,匯(存)入右列所示匯(存)入帳戶內。 107年3月9日某時許(按:即本院卷一第273頁附表編號44)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漢于) 轉帳/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宣如)  LINE訊息記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見桃檢107偵25297卷第59頁、第101頁反面;偵卷附卷第310頁至第311頁) 金  額  總  計    144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2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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