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何若薇
- 原告吳裕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吳裕昌 相 對 人 廖年盛律師即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條、第323條分別定有明文。考諸公司法第323條之立法目的,係因清算人依同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之規定,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之職務,是清算人之職務行使,特重於追求公司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與股東受賸餘財產之分配利益。又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324條準用第193 條第1項之規定,清算人負有恪遵法令忠實執行其清算職務 之義務。因此,倘依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調查而得之具體事證,足認清算人有解任之必要時,例如曾有侵占公司利益或財產之行為,或其利益與公司或其股東、債權人之利益衝突,或有未能誠實遵守法令、章程、股東會、董事會或清算人決議或會計規則之行為,並法院認如該清算人繼續執行職務,有損害公司或其股東、債權人之利益之虞,或將使清算程序難以終結時,法院即得基於監督公司清算之職權,因監察人或少數股東之聲請,解任清算人之職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樂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寶公司)之清算人,然相對人於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第13法庭聲稱:「領取10萬元清算人酬勞天經地義,不需要報請法院核准?是否與清算了結也無相關?」顯見相對人目無法紀,而依公司法規定,除清算了結必須報請法院核准,方能分配與股東,相對人公然違背公司法相關規定,中飽私囊,其禍害股東權益甚鉅,違反公司法第84條、第87條、第90條、第330條、第331條規定,爰依公司法第323條規定聲請將其解任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並未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庭期聲稱聲請人所指之陳述內容,109年12月31日臨時 股東會中關於分配剩餘財產,係經出席股東之假決議通過,並無中飽私囊情事,係因樂寶公司前向聲請人請求返還提存款,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事件受理後,雙方於104年3月5日達成和解,聲請人應給付樂寶公司673萬1,650元 及其利息,相對人上任後,漏未察及樂寶公司上開債權即就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嗣相對人發現後,要求聲請人返還該款項再為分配遭拒,遂持上開和解筆錄代表樂寶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因而心生不滿,於111年7月間虛構事實聲請解任相對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37號裁定駁回,再以毫無證據之不實指控,聲請解任相對人為樂寶公司之清算人,意圖阻撓後續清算事務之進行,故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等語為陳報。 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樂寶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為樂寶公司之股東,自96年12月27日持有樂寶公司股份1,224股,樂寶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900股,業據聲請人提出樂寶公司股東名簿、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贈與稅繳清證明書、繳款書、96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7頁),足認聲請人為樂寶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股份股東,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雖謂相對人於系爭事件111年10月21日上午9時30分庭期陳稱:「領取10萬元清算人酬勞天經地義,不需要報請法院核准?是否與清算了結也無相關?」,惟經本院調取上開庭期筆錄並無該等內容之記載(見本院卷第87至93頁),自難僅憑聲請人所陳,即謂相對人違反公司法第84條、第87條、第90條、第330條、第331條等規定,故本件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有怠於執行清算人職務、未能誠實依法進行清算,或有害及股東之權利,並使清算程序難以終結等足認有解任相對人為清算人必要之情事,自不能以聲請人單方面之主張,即認相對人有不適任清算人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3條規定,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職務,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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