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郭永琳
被告
蔡錫坤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賴雲水於民國103年3月22日所立之公證遺囑無效,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參依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管理人呂瑞貞律師於108年9月16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交付遺贈物事件提出之陳報狀記載,被繼承人賴雲水之遺產扣除遺產稅後之遺產餘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744,782元,有陳報狀影本及遺產清冊在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卷第113-116頁)。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44,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及14,335元,原告應再補繳150,865元(計算式:168,200元-3,000 元-14,335元=150,865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更二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