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素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 原 告 林素瑛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羅舜鴻律師 被 告 林彥達 林廉詠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林恆諒 林宜樺 林碧津 林美蓉 林雅玲 林雅柔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星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林茂貴所遺如附表甲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甲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乙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林美蓉、林雅玲、林雅柔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茂貴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死亡,遺有附表甲所示遺產,原告林素瑛為被繼承人之四女,被告林彥達、林廉詠、林恆諒、林宜樺、林碧津、林美蓉、林雅玲、林雅柔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長子、次子、三子、長女、次女、三女、五女及六女,應繼分各為9分之1,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遺產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林彥達、林廉詠、林恆諒、林宜樺、林碧津則以:對於原告主張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林雅玲、林雅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提出書狀表示同意原告主張。 ㈢被告林美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針對本案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 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 判決意旨可供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9年11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甲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乙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度遺產稅繳款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建物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94、187至202 、203至62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本件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甲所示遺產,兩造未有分割協議,全部為公同共有,而上述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之方案,符合附表甲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且經到庭之被告林廉詠、林彥達、林恆諒、林宜樺、林碧津等人同意,被告林雅玲、林雅柔所提出書狀對此亦表同意,且未侵害未到庭被告林美蓉之利益,核屬公平,尚值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本院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甲 編號 項目 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82/80000)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室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地下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5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1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570/100000) 同上 1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建物(權利範圍:176/1000) 同上 12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地下室建物(權利範圍:1/2) 同上 13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0號6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14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巷00號地下層建物(權利範圍:1/8) 同上 1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0) 同上 16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0) 同上 1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1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1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2/7360) 同上 2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12/7360) 同上 2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5/19008) 同上 2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5/19008) 同上 2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25/19008) 同上 2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2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64) 同上 3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64) 同上 33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6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7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8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39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0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1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5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7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8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49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1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2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3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上 54 桃園市○鎮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5/100) 同上 55 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58/10000) 同上 56 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50/10000) 同上 57 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50/10000) 同上 58 華南銀行存款:2,762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乙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59 華南銀行存款:5,324元(暨孳息) 同上 60 華南銀行存款:10,973,271元(暨孳息) 同上 61 華南銀行存款:100元(暨孳息) 同上 62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2,515,443元(暨孳息) 同上 63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6元(暨孳息) 同上 64 台北市木柵區農會存款:256元(暨孳息) 同上 65 台灣土地銀行存款:11元(暨孳息) 同上 6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1,272,624元(暨孳息) 同上 67 聯邦銀行存款:9,178元(暨孳息) 同上 68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3元(暨孳息) 同上 69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3,540元(暨孳息) 同上 70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28元(暨孳息) 同上 7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3,368元(暨孳息) 同上 72 臺北地方法院提存金(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38號):898,762元(暨孳息) 同上 73 南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530股(暨孳息) 同上 74 欣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暨孳息) 同上 75 聯發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暨孳息) 同上 76 興富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20股(暨孳息) 同上 77 大立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暨孳息) 同上 78 景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15股(暨孳息) 同上 79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33股(暨孳息) 同上 80 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7股(暨孳息) 同上 81 中美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43股(暨孳息) 同上 82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94股(暨孳息) 同上 83 安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7股(暨孳息) 同上 附表乙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林素瑛 1/9 2 林彥達 1/9 3 林廉詠 1/9 4 林恆諒 1/9 5 林宜樺 1/9 6 林碧津 1/9 7 林美蓉 1/9 8 林雅玲 1/9 9 林雅柔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