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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1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
林陳緯
相對人
何莉莉

上列聲請人就受扶助人陳英蘭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基金會依前項規定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基金會或分會並得據受扶助人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著有明文。

二、查受扶助人陳英蘭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010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077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審理後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再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6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最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三字第16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相對人勝訴之美金25,000元部分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應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66裁定,由受扶助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依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之諭知,由受扶助人負擔;相對人敗訴之美金75,000元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訴字第5010號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應依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三字第162號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應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裁定之諭知之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之訴訟費用應全由相對人負擔外,其餘第ㄧ、二審及發回前三審費用,均係按相對人與受扶助人之敗訴比例負擔。相對人敗訴比率占請求金額之75%(計算式:75,000/100,000*100)、受扶助人之敗訴比例為25%(計算式:25,000/100,000*100)。又聲請人於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各支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合計60,000元之律師酬金(業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45號核定)。依前述判決之諭知,106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應由相對人負擔75%即30,000元【計算式:(20,000元+20,000元)*75%】。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之第三審律師酬金20,000元,應依111年度台上字第1693號裁定之諭知全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000元(計算式:30,000元+2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本件相對人雖具狀表示受扶助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4即75%,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即25%,並表明相對人墊付之金額已超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受扶助人陳英蘭應歸還相對人超墊之費用等語。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非受扶助人陳英蘭,相對人如認受扶助人陳英蘭應歸還相對人墊付之訴訟費用,應另行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為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1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