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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佳樺

原告
邱昌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愷等人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即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且所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家愷、李珳錡、陳金瑩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03號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認定張家愷、李珳錡、陳金瑩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罪;原告則於110年1月15日本院刑事庭審理上開案件時,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112年7月28日以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固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開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附民卷第5至29、37、47至116頁)。惟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02號裁定),故原告非上開規定之直接保護對象,非該等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三、再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甚明。另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主文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本件原告非刑事案件之直接被害人,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不得免納裁判費,業如前述,則本院刑事庭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說明,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030萬元,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又關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個人可否主張受有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問題㈠研討結果固採肯定說,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不具有實質上拘束力,本院自仍得本於個人確信,依憲法第80條規定,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表示與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不同之見解,併予指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3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