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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0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被告甲○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9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4,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9年3月3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息0.75%計算(目前為年息7.91%),嗣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動,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本息平均攤還,未按期清償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甲○僅償還本息至89年7月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就擔保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取償,仍有2,479,455元之本金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叁、證據: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放款利率表、本金及利息明細表、轉帳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貳、被告丁○○部分: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被告丁○○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但目前沒有能力清償。

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借據約定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之總行所在地(設台北市中山區○○○路○段246號)之法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放款利率表、本金及利息明細表、轉帳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為證,核屬相符,復為被告丁○○所不爭執,被告甲○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連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依此,連帶保證債務對債權人而言,與連帶債務相同,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又連帶保證人雖應負連帶債務而喪失先訴及檢索抗辯權,然仍不失為保證債務之一種,依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再依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外約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甲○未依約還款,已如前述,被告丁○○就上開債務既為被告甲○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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