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維心黃書苑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勞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世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之6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2 月5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119 號第一審及95年6 月28日本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再審原告係於民國95年7 月6 日收受本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正本,迄其同年8 月1 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尚未逾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規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略以:

㈠本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以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七條之再審事由:

⒈原確定判決對於兩造間競業禁止條款效力所為認定,關於再審被告提供訓練機會予再審原告,以學習半導體測試機器之維護技術,就該技術是否具備必須藉競業禁止條款予以保護之利益,未為任何調查。原確定判決亦漏未審認再審被告提出之卡料率、十大問題…等與半導體測試機器操作、維護過程所顯示資料之電子郵件上,除有再審原告之收件資料以外,同時亦有再審被告客戶即訴外人德州儀器公司員工收件資料,顯見該等資訊已非秘密,而原確定判決對此等資訊是否具備值得保護之利益,幾無隻字片語,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⒉再審原告僅係再審被告之維修技術人員,原確定判決在認定再審原告是否為公司主要營業幹部時,未實質認定再審原告相對於再審被告之營運地位,僅以再審原告知悉非屬營業秘密之機器操作過程紀錄文件,即認定再審原告為知悉機器修正專利技術人員,顯然有判決未依卷內事證之不法。

⒊兩造間競業禁止條款並未設定區域,相當於全球性地禁止再審原告任職,顯失公平,原確定判決未進行任何調查,即認定再審原告所習之技術可以在任何半導體公司勝任職務,有判決未依卷內事證之不當、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不法。

⒋原確定判決僅以再審原告任職期間領得之紅利獎金,即認定此足以填補再審原告受競業禁止限制所受之損害,惟卻未對再審被告發放獎金之基準、緣由予以調查,有未依卷內事證而為判決之不法。

⒌又再審原告自再審被告公司離職後,另覓新職係為謀生計,原確定判決以此推認再審原告有違誠信,即有未合。況再審原告離職後至訴外人馬爾帝公司任職,不過是提供維修服務,並無任何大量情報篡奪之行為,原確定判決率爾認定再審原告有競業行為,顯然有未調查事證之違法。

㈡原確定判決有未依卷內事證及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為此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九十七條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

⒈本院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勞簡字第119 號第一審及本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第二審判決,不利於再審原告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駁回。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或判決不備理由,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據為提起上訴之理由,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別,當事人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查:

㈠再審原告指陳原確定判決有未依卷內事證及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然再審原告所謂之「違法」,究竟原確定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判例為何,均未見再審原告具體指摘載明,則其遽稱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即屬無據。

㈡況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蓋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凡當事人所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諸於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及證據,亦不得斟酌之。再審原告如之㈠所述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之事實,該等應調查之證據方法具體內容為何,再審原告在本件再審起訴狀內俱未一一指述,則原確定判決經斟酌兩造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判斷事實,認定兩造間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且再審原告確實違反該條款等情,揆諸首揭說明,並無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

四、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證據聲明之證據,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者而言;若已在前判決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或說明就調查之結果並不能為有利原告之事實判斷,則為已加斟酌,不得再作為再審理由。經查:

㈠再審原告對於其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證據聲明,而原確定判決卻漏未斟酌之證物為何,並未明白指述。

㈡此外,原確定判決業已就再審被告提出之卡料率、十大問題…等與半導體測試機器操作、維護過程所顯示資料之電子郵件詳為調查,並就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表明心證理由(見原確定判決第8 至9 頁),而已加斟酌,故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因此,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之再審事由存在,再審原告執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再審原告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為顯無再審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再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