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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拍字第7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拍字第79號

抗告人
汪偉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98年度審司拍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98年度審司拍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3日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已於99年12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其抗告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拍字第7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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