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異議人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相對人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異議人即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所為之9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四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壹億肆仟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異議人與相對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華公司)、乙○○及丁○○間本票續行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86年度北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為提供擔保聲請繼續本票強制執行,曾提存新臺幣(下同)1億4,000萬元,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86年度存字第3302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歷次變換提存物,現以臺南地院98年度存字第2471號提存1億4,000萬元在案。又相對人所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鈞院86年度北簡字第9633號、87年度簡上字第338號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判聲請人敗訴確定。嗣相對人就強制執行所受損害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中相對人乙○○及丁○○部分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鈞院裁定駁回;相對人怡華公司部分則經鈞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77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6號裁判駁回相對人之訴,應認相對人未因聲請人提供擔保續行本票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6條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供擔保續行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提存書、宣示判決筆錄、民事判決及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異議人不服提起異議,並主張異議人未對相對人乙○○及丁○○聲請執行,渠等自無受有損害之可能,亦無催告渠等行使權利之必要等語。

三、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在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此經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例闡釋在案。

四、經查,異議人即聲請人據以聲請續行本票強制執行之本票權利業經本案終局裁判確認不存在,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6年度北簡字第9633號、87年度簡上字第338號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卷宗審核無訛。又相對人怡華公司對異議人所提損害賠償之訴經本案終局裁判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77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6號卷宗查閱屬實,應認相對人怡華公司未因本票強制執行而對異議人有損害賠償債權;另異議人未對相對人乙○○及丁○○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復經本院調取臺南地院86年度執字第11679號強制執行卷宗查閱屬實,渠等即無因不當之強制執行而受有損害之可能。按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均屬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情形。雖聲請意旨未主張異議人未對相對人乙○○及丁○○為強制執行,致原裁定未及審酌上開情事,然原裁定既已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而另為適法之裁定。從而,異議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