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燕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明祥、謝博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