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劉仲希
- 相對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667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667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