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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郭力菁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芝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佰陸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郭力菁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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