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1434號
- 原告
- 陳燕玉
- 被告
- 莊明祥
謝博壹
黃軍豪
陳盈佳
鐘秀釵
黃書苑
郭美杏
林振芳
汪怡君
余欣璇
劉亭柏
文衍正
胡宏文
姚水文
張明輝
朱耀平
陳裕涵
陳家淳
劉宇霖
趙子榮
葉藍鸚
周美雲
陳瑜
詹慶堂
黃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 月5 日遭附表編號1 、2 所示被告以強制力拖行成傷,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被告在旁觀看未阻止,附表編號6 所示被告為司法人員,判決內容包庇前揭犯罪,附表編號7 至25所示被告判決時以既判力為駁回理由,侵害伊權利,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01 年2 月24日之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 頁)。
二、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無被告聲明或陳述記載。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00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以上開事實,依侵權行為法則對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被告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業經如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前案判決其敗訴確定,則其應受既判力所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原告此部分起訴,於法不合。
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 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 條第1 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 項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25所示被告為職司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原告逕對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說明,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附表編號1 至24所示被告賠償部分,自屬不合法,於本件併為駁回之裁判,不另為裁定之諭知。至原告請求附表編號25所示被告賠償部分,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職務內容│前案判決 │頁碼│ ├──┼───┼────┼─────────────┼──┤ │1 │莊明祥│警員 │本院108 年度小上字第91號 │79 │ ├──┼───┼────┼─────────────┼──┤ │2 │謝博壹│警員 │同上 │79 │ ├──┼───┼────┼─────────────┼──┤ │3 │黃軍豪│警員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07 號│71 │ ├──┼───┼────┼─────────────┼──┤ │4 │陳盈佳│警員 │同上 │71 │ ├──┼───┼────┼─────────────┼──┤ │5 │鐘秀釵│警員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81 │ ├──┼───┼────┼─────────────┼──┤ │6 │黃書苑│法官 │本院101年度北小字第2826號 │75 │ ├──┼───┼────┼─────────────┼──┤ │7 │郭美杏│法官 │同上 │75 │ ├──┼───┼────┼─────────────┼──┤ │8 │林振芳│法官 │同上 │75 │ ├──┼───┼────┼─────────────┼──┤ │9 │汪怡君│法官 │同上 │75 │ ├──┼───┼────┼─────────────┼──┤ │10 │余欣璇│法官 │本院102 年度北小字第298 號│73 │ ├──┼───┼────┼─────────────┼──┤ │11 │劉亭柏│法官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07 號│71 │ ├──┼───┼────┼─────────────┼──┤ │12 │文衍正│法官 │本院103 年度北小字第1780號│69 │ ├──┼───┼────┼─────────────┼──┤ │13 │胡宏文│法官 │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369號 │67 │ ├──┼───┼────┼─────────────┼──┤ │14 │姚水文│法官 │本院104 年度北小字第1702號│65 │ ├──┼───┼────┼─────────────┼──┤ │15 │張明輝│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418 號│53 │ ├──┼───┼────┼─────────────┼──┤ │16 │朱耀平│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1492號│63 │ ├──┼───┼────┼─────────────┼──┤ │17 │陳裕涵│法官 │本院105 年度北小字第2572號│61 │ ├──┼───┼────┼─────────────┼──┤ │18 │陳家淳│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059號│59 │ ├──┼───┼────┼─────────────┼──┤ │19 │劉宇霖│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1701號│57 │ ├──┼───┼────┼─────────────┼──┤ │20 │趙子榮│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2701號│55 │ ├──┼───┼────┼─────────────┼──┤ │21 │葉藍鸚│法官 │本院106 年度北小字第4113號│49 │ ├──┼───┼────┼─────────────┼──┤ │22 │周美雲│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15 │ ├──┼───┼────┼─────────────┼──┤ │23 │陳瑜 │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3400號│13 │ ├──┼───┼────┼─────────────┼──┤ │24 │詹慶堂│法官 │本院107 年度北小字第4608號│51 │ ├──┼───┼────┼─────────────┼──┤ │25 │黃珮如│法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