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6年8月13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6年8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