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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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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6年8月13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6年8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12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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