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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本院對原告提起75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事件,在判決尚未確定即於77年11月11日逕持向本院執行處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77年度執字第7845號),嗣鈞院執行處訂於90年8月17日進行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致原告不得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90年度訴字第3433號),並經原告聲請停止執行(90年度聲字第1865號),並於90年8月17日提供新臺幣(下同)15,355,415元為擔保後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其後最高法院以91年度臺抗字第246號裁定以原告未繳足90年度訴字第3433號異議之訴之裁判費而駁回該異議之訴,原告前於90年8月17日所提供擔保金15,355,415元即應由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此為係告合法權利,原告並未侵害被告之權利,被告根本無權對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權利,亦無權對原告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被告過失地以其自90年8月17日停止執行起至91年7月26日才執行拆屋還地之日止,此停止執行期間受有停止執行之損害,因而過失地於91年10月14日向原告表示其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之權利行使,將依法行使,並於92年3月12日向鈞院對原告提起92年度訴字第1300號損害賠償訴訟,阻止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裁定返還該擔保金,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79號民事判決被告敗訴確定,益證被告行為確過失地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民法第184條),致損害原告。則被告自應自92年3月12日起至95年8月14日止返還該擔保金之日止,就該擔保金之返還按年息5%計算賠償原告之損失,並應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負侵權行為責任。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107,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曾就此同一事實,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954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8月15日以95年度上字第309號駁回其上訴確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又上開事件所請求之金額雖有不同(95年度訴字第954號請求金額為2,533,196元;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則減縮為1,246,410元),然此係其計算利息期間不同所致,其餘事實均屬相同,自不影響本院所為認定其事實之同一性。至原告雖稱上開事件係基於被告故意之行為,本件則係基於被告之過失行為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云云。然查,原告在上開事件中已陳明係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且原告在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言詞辯論時陳稱「上訴人(指被告)是故意的,至少也有過失」等語(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損害賠償事件卷第107頁背面),嗣其經審判長詢問如何認定對造有過失時,雖改稱伊不主張過失等語,然依其事實陳述內容觀之,原告僅將上開95年度訴字第954號事件關於「故意」等部分文字改為「過失」之文字而已,且故意過失僅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責任要件而已,法院依原告所陳述之事實而審查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究係為故意或過失,如原告主張故意,而法院認為有過失,法院仍得依其認定而為判決,並不因原告主張故意而有訴外裁判之虞,是此起訴之事實仍與上開事件相同。則該判決就兩造上開爭執之訴訟標的既已生既判力,原告不得再為同一主張,今原告就同一事實再為相同之主張,顯然已違反首揭規定,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12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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