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松記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松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松記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593號上訴駁回確定;㈡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78號上訴駁回確定;㈢又白松記幫助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805號上訴駁回確定。㈣又犯藥事法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2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08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12號裁定應執行刑3年6 月確定。受刑人白松記於97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2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