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雲鵬

      徐伯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57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惟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僅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始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立法意旨)。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張雲鵬、徐伯瑋2人於99年10月22日晚上11時許,見冠乳商號鄭采合所有之車號7282-HD之自用小貨車停放該處路旁,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徐伯瑋持1自備鑰匙開啟該車車門進入車內,因無法發動車輛,再由張雲鵬續以該鑰匙插入電門發動車輛,得手後由張雲鵬駛離現場,徐伯瑋騎乘該上開機車尾隨在後,而共同竊取該自用小貨車等情,業有被告2人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鄭采合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之刑案現場照片6幀等件為據,並審酌被告2人係累犯,有多次竊盜前科,竟未能記取教訓,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利,法治觀念薄弱,暨其等素行非佳,被告張雲鵬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徐伯瑋直至審理時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因而各量處有期徒刑5月、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

三、檢察官上訴理由則以:被告2人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致被害人失去謀生工具,財物及工作均受到相當之損失,原審卻僅分別量處被告2人有期徒刑5月、6月之刑度,顯無法懲戒被告2人之不法犯行云云。

四、經查:

㈠按量刑之輕重,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觀諸原判決於量刑時,既已衡酌被告2人有多次竊盜前科,竟未能記取教訓,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之物,不尊重他人財產權利,法治觀念薄弱,暨其等素行非佳,被告2人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有所斟酌,且並無任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或有其他違法之情事。此外,檢察官復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難認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